潘功胜: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中国监管路径
导读:
面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这些新问题,主要经济体监管当局及时作出响应,不断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加强数据信息保护,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防止监管套利和风险交叉传染。例如,欧盟在2017-2019年连续三年对谷歌开出天价罚单,金额达82.5亿欧元,并于2018年实施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加强数据治理;美国在近些年连续发起对脸谱、苹果、亚马逊等大型科技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并于2020年实施了《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保护法》,加强用户隐私保护;德国在2020年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次修正案,加强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 中国金融管理部门一直在密切跟踪金融科技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并及时与国际监管同行加强沟通、分享经验。在金融科技兴起之初,中国的金融管理部门坚持公正、宽容的原则,打造审慎包容的监管环境,积极推动中国金融科技发展。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移动支付业务在2015年至2019年间实现了爆发式增长,复合增长率高达75%,移动支付普及率达86%。同时,中国金融管理部门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也持续进行制度的“补短板”。包括对金融科技和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出台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通过央行集中存管客户备付金,防止非银行支付机构占用、挪用客户备付金;剥离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职能至新设金融基础设施,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主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等。 中国金融管理部门致力于在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积聚之间求得平衡,制定并实施较为审慎的监管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毕马威发布的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100强中,中国有三家公司位列前十;致力于在监管政策取向上对外资、民营等不同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推动金融领域高水平对内对外开放,成绩斐然。截至2020年上半年,在华营业的外资银行(包括法人机构及分行)总数116家;外资保险机构65家;外资券商15家;美国运通(AMEX)已获中国境内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支付巨头贝宝(PayPal)已全资控股中国境内子公司。民营股东发起设立的银行已有19家,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 鉴于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就应该遵循“同样业务同样监管”原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落实穿透式监管,保持监管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的大体一致,坚决防止监管套利。展望未来,中国金融管理部门愿进一步加强与全球金融监管当局的交流,在反垄断、数据管理、运营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确保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有效、适度,防范跨境监管套利和金融风险跨境传染。我们相信,在公正监管、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金融科技必能在资本合理扩张、保持创新活力和保护公众权利之间获得更好的平衡,实现科技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