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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

时间:2019年01月08日 作者: 

一、厘清金融科技的概念与框架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2016年的定义,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新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金融科技强调将技术作为服务金融产业发展的手段,在具体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需遵循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后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进一步从技术影响金融业务的角度,把金融科技活动分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等。前三类业务具有较明显的金融属性,一般纳入金融监管;第四类体现出技术属性,通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综合看,金融科技创新的供给侧驱动因素,是不断演进的新技术和变化的金融监管,需求侧影响因素则是不断变化的企业与消费者偏好。

据此,理解金融科技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该从行业主体、业务功能两方面入手,分别探讨不同要素的金融和技术特征,进而明确其风险及监管应对。

一方面,从提供金融科技服务的行业主体来看,可包括:(1)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大规模应用新技术并尝试金融科技输出;(2)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金融业务与科技输出方面合理布局;(3)新一代技术企业,通常提供技术支持与外包,主要服务客户为金融机构或类金融组织,以及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4)互联网金融、类金融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具有较突出的新技术应用能力。

另一方面,从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业务场景来看,需关注:(1)底层重大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还有一些尚在发展的前沿技术,如边缘计算、数字孪生、脑机结合、增强现实等,以及有向无环图(DAG)、哈希图(Hashgraph)等下一代分布式技术,都需从基础研发、金融应用层面予以高度重视。(2)典型的金融需求场景,如: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支付结算、融资产品与服务、智能营销与服务优化、身份认证与风控、保险服务、智能投顾与财富管理、信用服务等,也可能向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拓展。

二、充分把握创新与安全的平衡

 

首先,必须把握金融科技创新的历史“窗口期”。一方面,未来全球金融竞争将更多体现为金融科技要素竞争。当前新技术在各国金融创新中的应用逐渐深化,主流金融机构普遍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改造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众多新兴机构加入原有金融服务产业链。各国政府与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金融科技的冲击与影响,在加强风险防范与安全约束同时,通常对前沿领域创新探索给予适度空间。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是解决现有金融发展“短板”的重要抓手。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已进入转型期,依托新技术支持,原有金融服务难点更易得到缓解,促使金融更加“脱虚向实”,从而实现金融体系的高质量发展。总体上看,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应是新形势下金融强国战略的核心内容。

其次,以推动安全创新、规范创新作为金融科技的“生命线”。促进金融科技创新,需避免粗放式扩张和防止泡沫积累,处理好创新与安全的边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积累,明确金融科技创新的底线与负面清单。一是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科技活动确实给金融体系带来更多复杂影响,也强化了某些金融要素的“脆弱性”,尤其对跨部门、跨行业、跨时空、跨产品的交叉风险,需要高度重视并深入研究。二是从微观层面看,既要关注新技术引入后,原有金融机构、产品的风险特征是否有变化,也要探讨新技术自身的风险,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的新型金融风险。三是坚决摒除和严惩各类打着金融科技旗号、实际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劣币”,如非法集资和传销等。

最后,地方发展金融科技不能“一哄而上”。进入2018年,许多地方出现了又一轮金融科技发展热潮,诸如全球或国内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金融科技产业园、区块链创新中心等概念纷纷被提出,各类金融科技、区块链促进政策也逐渐出台。这些现象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中似曾相识,有些地方缺乏对金融科技、区块链等的深入理解,也没有能力甄别企业与项目的“良币”,更缺乏发展金融科技的基础条件。因此,为了防止地方政府成为新一轮泡沫与乱象的助推因素,需要从国家层面有所设计和统筹。事实上,考虑到技术、金融、基础设施、教育、公共服务等因素,只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核心城市才具有综合发展金融科技的能力,多数城市只适合在某一方面发挥比较优势、进行局部探索。

三、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政策要点

 

第一,加强金融科技领域的理论研究。重视金融科技的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前沿理论研究,真正形成研究共识与稳定的分析框架,从而有效指导创新实践与政策制定。大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设立相关学科或专业,推动金融科技的政产学研用跨界交流与一体化融合。

第二,完善金融科技的法律制度保障。法律法规是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安全网,面对金融科技的挑战,各国都在法律层面试图予以调整和适应。例如在支付清算领域,我国现有规则大多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缺乏上位法的支撑,难以适应支付科技快速发展的需要。再如,各类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类金融活动,都需考虑现有法规的不足和新技术的冲击,除了立法之外,在司法、执法层面,也需要深入分析,如何为健康的金融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第三,优化金融科技监管与政策。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背景下,技术运用带来的效益与风险并存,以传统手段开展合规与监管工作,不足以应对行业快速发展转型和风险传播变化。金融监管者的监管资源、知识结构和监管能力亦需与时俱进,监管框架也可能随着金融科技发展发生改变,需要监管者在熟悉业务模式和技术特点的基础上设计出更加符合政策导向、切合金融发展实际需要的监管框架,实现创新与风险的平衡。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框架下,应把金融科技的跨部门监管协调作为重中之重,同时通过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沙盒”创新,探索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的良性合作与试点机制。

第四,改善信息数据治理与价值发掘模式。数据信息是金融科技创新最重要的“生产要素”,需在国家层面完善大数据发展协调机制,加强数据治理与质量控制,推进金融信息与数据产业协同规划、基础设施、数据标准规范和制度体系、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等。推动构建各方参与并受益的数据交换机制,在数据价值发掘方面,既坚持企业、居民信息保护原则,又致力于打通数据信息割裂,增强数据整合能力,促进数据资源开发。

第五,着力推动金融科技底层技术研发。从金融应用场景的需求入手,全面推动新一代技术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和研究机构为主体,开展底层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发,在新技术领域尽快形成一批知识产权和专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统筹加强创新设施建设和研发投入。

第六,引领金融科技场景与功能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应用,大力发展银行科技、证券科技、保险科技、信托科技等。支持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强化技术研发能力,对外输出技术服务方案,实现金融与技术板块的有效隔离。大力支持新一代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促使互联网金融、类金融组织摆脱“制度套利”,实现技术驱动型创新、规范发展。在令人眼花缭乱的各类场景中,我们真正支持的,是那些能够助推金融服务实体、弥补现有金融短板的创新。

第七,促进金融科技的标准化建设。无论是可应用于金融的技术本身,还是众多金融科技业务场景,都需要有标准化规则或者业务指引,来推动创新项目真正落地,同时保障安全和风险可控。尤其是在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的合作场景中,更需要相应的技术与业务标准建设,来衡量金融科技应用可行性,评价金融机构技术服务外包效果。

第八,夯实金融科技的重大基础设施。全球来看,金融科技的冲击都逐渐向各类金融基础设施下沉。金融基础设施拥抱新技术,不仅作为金融科技发展的支撑,也是整个金融体系变革的重要载体。在金融国际化与开放的大环境下,更需推动技术助力金融基础设施国际化布局。如:支付清算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征信与信用基础设施,还有适应金融科技多样需求的会计、税收、律师、反洗钱、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体系。此外,还需甄别和引导具有互联网属性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发展,并强化监管和优化布局。

第九,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教育。要明确“保护谁”,因为不同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面对的消费者偏好与风险容忍度截然不同,还需辨别弱势金融消费者、普通金融消费者和高端金融消费者,以及“正常金融消费者”与“恶意金融消费者”。明确“保护什么”,需对金融科技各类场景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行更细致的分析。“由谁保护”则是明确多部门、多主体的协同推动,“怎样保护”则应从制度和技术着手。此外,理性的金融消费与投资文化、专业知识的普及教育,都是约束金融科技服务健康发展的“土壤”。

第十,着力培育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金融科技发展并不能完全摆脱人力,反而在创新中更加依赖高端专业人才的知识与智慧。无论是监管部门、行业主体还是科研组织,要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都需要既精通金融、又了解科技的跨界人才。对此,应该大力促进一线城市对金融科技专业人才给予更多的支持与保障政策,并且在国家层面统筹推动金融科技人才的教育、培养、培训及国际交流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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