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国家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推动互联网发展,并利用互联网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其中,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又是其中的重阅读全文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国家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推动互联网发展,并利用互联网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融合发展。其中,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又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这将为互联网金融乃至整个中国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提供非常难得的机遇和环境,但纳入“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须有新思路新高度。
一、互联网的发展正在对人类社会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自上个世纪70年代问世以来,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不断加深,尽管曾经引发了资本市场上严重的网络泡沫和金融动荡,一度也受到资本市场的冷落,但其技术革新和突破并没有停下脚步。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信息传输技术(宽带传输、量子通讯)的不断突破,信息传输的规模、速度和安全性等大大提高;移动互联、太空互联技术的广泛应用,更使互联网可以延伸和覆盖到人类生活和生存的方方面面,使互联网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互联网应用系统开发的“开源、开放”、互联网信息处理的“分布式(区块链)、云计算”、互联网信息采集和分析的“全面化、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完善,推动互联网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日益广泛和深入的互联互通(已经从计算机的联网延伸到人联网、物联网、万物相联),日益丰富的信息采集(全面、连续的)和分析利用(大数据处理),将大大削弱人类社会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问题,推动传统的行业、市场等不断加快整合、转型与创新,形成新的生态和模式;在人类自身越来越聪明的大脑之外,信息化、大数据又给人类增加了一个越来越管用的“外脑”,互联网已经不再单纯属于人类所应用的工具,而是越来越成为人类不可或缺的“思维”或“器官”的一部分;“云计算、区块链”的发展,有可能创造出互联网上用户相互认证、经济交往连续记录、个人信用自动生成的“去中心化、去主权化”的高度民主自治的网络世界新生态。这些都将推动人类社会不断提高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人们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发生深刻变化,甚至将推动人类社会形态发生重大跨越: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
当然,互联网的发展,本质上仍是人类不断改进价值创造和价值交换效率的重要成果。人类社会一直致力于提高生产力和生产效率,扩大劳动成果(价值创造),在出现剩余劳动之后,不同剩余劳动就出现了交换的需要(价值交换和传输)。交换,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交换者之间的思想和文化交流,推动平等交换和文明进步,因此,不断扩大交换的范围,提高交换的效率,降低交换的成本,就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动力。其中,交换的信息(供需信息)、场合(交易场所)、媒介(价值尺度和载体——货币)和规则的形成和不断改进,就成为交换发展变化的核心因素。互联网的发展,核心仍是解决交换信息不充分、不对称,交换平台覆盖不充分、价值传输环节多成本高,货币和规则不够公平、公正等问题,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价值交换和传输的中间环节,缩短产业链,拉近价值创造和价值消费者之间的距离,降低交换和生产的边际成本(使边际成本趋于零),极大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需定产,减少库存,资源共享),更好地维护价值创造和价值消费者的利益(把中间环节分享的收益分配给价值创造者和消费者)。这必将推动经济社会深刻变革。
互联网的发展已经掀起了新的一轮工业革命(第三次工业革命),并给人类社会带来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互联网仍在蓬勃发展,不断创新,必将给人类社会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二、传统金融模式难以满足互联网新生态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业不断加快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最初的单一银行业发展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门类越来越丰富、金融市场越来越齐全的金融业;从原来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化管理,更多地转变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化管理;从封闭式的国内市场,转变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市场;从注重“引进来”,到“引进来”、“走出去”并重发展等,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人民币国际化已经起步并取得重要成果。同时,中国金融业也非常注重应用信息科技手段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和运营水平,不仅广泛运用IT技术,提高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且积极探索应用互联网技术,发展自己的银行卡业务以及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乃至电子商务等,努力推动金融服务业的互联网化发展。
然而,尽管我国金融业已经取得了巨大而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与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发展水平相比,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金融行业长期实行严格监管,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准入门槛非常高,社会资本难以自由流入,使得金融行业保持了相对较高的资本回报率水平。
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即使有的金融机构推行多元化发展,其不同领域的经营也需要单独注册,成为独立法人、自成体系,形成金融控股集团的管理模式,不同金融领域的市场相互分割,每个金融机构都只能提供一部分的碎片化的金融服务,客户不可能在一点进入(登记注册),即可自由选择和充分享受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各个金融领域、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增强其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议价能力,而且也不利于向金融机构提供更加广泛而全面的客户资源与信息,推动其更好地开发产品、创新服务。更加重要的是,这不仅造成金融一级市场的分割和不健全,更造成金融二级交易市场的严重匮乏,金融产品证券化(标准化、可交易)水平低(“非标产品”战必高),大量有存续期的金融产品处于沉淀或睡眠状态没有得到激活和充分利用,相应的,大量金融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金融“充分激活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更大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普惠金融、小微金融发展相当落后,金融服务的深度、广度和活力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分业监管的体制,以及偏重于机构监管而非行为监管,也加大了金融行业的监管成本,过度监管、多头审批、金融抑制与监管缺失、监管套利、金融投机并存。
金融市场不够健全和均衡,社会融资结构中,间接融资占比很高,银行业一枝独大(即使是债券,也主要是由银行购买和持有),银行能够保持较高的利差水平;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获得融资多但财务约束不强,不利于充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基础利率难以有效生成,利率市场化的基础环境不佳、水平不高,部分企业和个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
货币总量世界最大,M2与GDP之比快速提升,货币流通速度和利用效率相应下降;货币信用投放大,全社会负债率快速提升,直接融资不够发达;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世界最大,其外汇占款和收缴的存款准备金规模巨大,资产负债结构独具特色。
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连接不够紧密,网上交易的资金清算还需要线下清算体系的支持(因为存款最终体现在线下实体银行中),而且跨行资金清算的“超级网银”系统运行不够畅通,还需要通过央行的集中清算系统(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服务效率和水平难以满足互联网电子商务和金融交易的支付清算及第三方监督的需求。
在这种金融格局下,即使金融业积极推进互联网化发展,也更多的表现出“
金融+互联网”的特征,即以现有的金融格局为基础和出发点,注重于应用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运行的效率、降低金融运行的成本、强化金融风险的控制等,而不是以互联网为核心和出发点,难以打破现有金融格局和传统金融思维的束缚,重新思考和探索新的金融运行的工具、方式、流程,以及更高层面的货币、信用、金融体系和生态创新等,因此,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主要是对传统金融的改良或改进,难以充分发挥互联网“互联互通”可能对传统金融带来的革命性、颠覆式的作用,也很难充分满足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的经济模式对金融服务的要求。
正因为上述问题的存在,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了巨大的空间。随着我国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与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应运产生并迅猛发展,其发展态势令世界瞩目。
三、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与发展
实际上,我国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时间并不长,主要是从互联网公司——阿里巴巴在发展互联网电子商务(淘宝、天猫),并配套发展出网上第三方支付——“支付宝”之后,于2013年6月份推出网上理财——“余额宝”,真正开始分流银行存款和客户起,社会上才对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并形成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产生超乎想像的影响引起广泛而深刻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的说法才开始出现并被广泛接受,2013年也被人们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中国也成为全世界首创“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国家。
现在,人们提到“互联网金融”时,主要是指互联网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上借贷(P2P、债权众筹)、股权众筹,以及金融资产(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等)网上申购、销售和交易等,甚至出现了网络(数字)货币及其交易等全新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活动。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从其概念一产生,就更多地是指向非传统金融机构发展的金融业务和模式,并与传统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业务和模式相对应。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尽管时间并不长,但其发展的势头很猛,产生的影响很大,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巨大冲击,并推动传统金融业加快“金融互联网化”进程。近些年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都在下大力气改造自己的信息系统,积极运用IT和互联网技术,提升传统业务处理的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大力发展银行卡、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等新型业务模式,拓展互联网业务范围,加快推进自身的转型升级,努力推进“金融互联网化”。
例如,2015年3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平台“e-ICBC”品牌及其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电商平台“融e购”、即时通讯平台“融e联”、直销银行“融e行”三大主体平台,以及支付类“工银e支付”和“线上POS”、融资类“逸贷”、投资理财类“工银投资”等三大主体产品线,积极转变经营方式、拓宽经营范围。
应该说,无论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都在推动中国金融加快发展。
四、纳入“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应有新思路新高度
纳入“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认真规划,把准目标、有序推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
(一)积极发展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初级版
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出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当前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热情非常高涨,但仔细观察却不难发现,即使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多的仍是注重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基本上是在不打破现有的金融格局和监管体系、法律环境的情况下,注重利用互联网功能开发新的产品和渠道,提高金融的效率,降低金融的成本,推动金融的改进或改良,缩短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差距。这是非常必要和富有积极意义的,但却难以对金融产生根本性、颠覆式的变革。因此,我们可以把目前这种重应用、轻改革的互联网金融,称作互联网金融初级版(1.0版)。
当前,加强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仍有很大的空间和潜力,仍需要不断创新、拓展和完善,包括推动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与转型升级。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初级版层面,没有更高的视野,缺乏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不能打破现有金融格局的束缚并推动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全社会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热情就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相互分割,过多地注重眼前的发展和个别市场与眼前利益的争夺(P2P的利率也很高),而很难充分发挥互联网巨大的互联互通功能,打造统一、开放、包容的金融市场,并且可能造成各个金融机构或公司在互联网平台、系统建设和技术人员,以及客户信息采集和认证系统建设、大数据归集和分析系统建设(包括客户征信和信用评估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复投资,在整个社会造成巨大浪费。更重要的是,如果仅仅注重于挖掘中国金融市场的潜力,注重于争抢眼前的利益,而缺乏整体规划和长远目标,就可能使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难以具备国际化视野、突破性创新和全球竞争优势,在风风火火发展一定阶段,将套利空间用完后陷入停滞,缺乏发展后劲。
因此,互联网金融不能满足于仅仅停留在初级版层面上的发展,而要注重结构和功能的重大提升,加快打造互联网金融的提升版(2.0版)。
(二)找准突破口,加快打造互联网金融提升版
互联网金融的提升,最有可能实现的突破可能在于:
一是致力于打破现有的金融分割,打造
超级互联网金融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已有成功案例),让所有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消费者(包括资金供需双方),都可以在超级平台上登记注册、开展交易,共享超级平台的服务,并推动线下业务更多更快地向线上转移(O2O应该是Offline to Online而不是反过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由量变向质变的迈进。
这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平台相互竞争,但也不会需要很多平台。
二是打造
真正的网上银行,打破网上金融(特别是收付清算)对线下金融的过度依赖(这需要解决网上银行的客户身份验证和使用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eID等 )。
这其中,超级平台的建设者和维护者,可能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需要打造和维护一个功能健全、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包括硬件、软件和基础实施),并为用户提供接口或登录入口,保持与用户(包括金融机构乃至中央银行)通畅的信息传递(这需要巨大的硬件、软件和技术人员的投入);
其次要建立真实完全、便于交易认(验)证的用户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按照监管规定,认真核实用户身份(确保用户实名制),保留用户身份核验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专用密码、社保或养老金账号、生物认证信息等)并严格保密,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和方便交易认证;
第三是要建立灵活便捷的信息索引(搜索引擎)。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供需双方通过输入供需基本信息,由超级平台提供快速便捷准确的查询和交互,不断缩小供需双方意向的交流范围,提高交易或借贷等金融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
第四是要形成相对独立的网上支付清算体系,并提供必要的中介服务。要允许用户网上开户、存款和办理网上支付,形成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线下银行清算体系的网上清算体系(包括形成中央清算组织),改变目前存款只能存在线下银行,网上交易最终需要线下清算的做法,从而切实提高网上清算的效率(网上银行和存款是关键,需要法规许可)。同时,要提供网络平台金融交易所必需的登记、托管或监督服务(这也可以交由专门的登记公司或托管银行办理);
第五是要进行交易处理和信息采集与分析。所有用户、交易、金融产品、账户余额等信息,超级平台都要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处理,需要很好的运用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建立快捷、准确、安全的交易登记和查询系统、相关方面对账系统、用户分析系统、交易和产品分析系统、风险分析和控制系统、用户征信系统,金融指数加工和披露系统等等。
第六是要形成并不断完善与平台金融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乃至法律法规。中国要增强在互联网世界,包括互联网金融领域游戏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要强化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这样,所有的超级平台用户,只需在平台上登记注册,即可以选择和享受所有需要的金融服务,而无须到每个金融机构去开户和办理业务;金融机构也无须各自建立自己的客户信息系统,而可以在经用户同意后,由超级平台提供相关用户的信息,并实现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很大程度上的社会共享(云计算、分布式联机处理),极大地减少相关方面的投资和维护成本,减少重复投资;超级平台上的用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P2P(包括一对一的P2P和众筹化的P2P)的交易和直接融资,实现去中介化(第三方登记、登记或托管等除外),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统一平台上的交易可以实现适时的记账清算,大大提高资金汇划的及时性、安全性;将推动现有的金融工具,如现钞、存单(折)、银行卡、支票、汇票、本票等,大量转换成为电子化数字工具,更加标准化、简单化,其投放、转让等可以实现连续不间断地记录,从而使其印制、运送、保管、支付清算等方面的成本大大降低,并增强反假冒、反洗钱、反偷税漏税等方面的能力;可以更大程度地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通及其相关的成本等等。特别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大大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而削弱间接融资的影响,抑制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造成的货币派生,并推动金融法规和监管体系等相应改变,从而对货币创造、银行发展、金融监管、金融格局等产生深刻影响,推动中国金融迈上新的台阶。
(三)探索打造互联网金融高级版(3.0版)
超级金融平台还可以不断与超级商品交易平台、能源互联网平台、交通互联网平台、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等网络平台进行连接与融合,并且要积极向海外延伸,形成全国级乃至全球级的互联网超级大平台以及相应的互联网运行和管理规则,形成“互联网+” 强大的互联网基础与核心。
同时,考虑到个人和法人的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以及信用记录与评价,不仅是所有交易和金融活动的基础,也是整个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最好的办法应该是由国家(主管部门)牵头,实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模式,运用行政手段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套完整、准确的,安全保密而又在客户授权条件下开放、共享的身份验证、信用记录体系。
更具挑战性的是,探索应用“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打造互联网新世界。在互联网的发展中,由比特币(Bitcoin)开发推出的“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正在引起全世界越来越广泛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在积极探讨如何完善和充分利用“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打造 “去中心化、去主权化”充分民主自治的互联网新生态(全新的网络社会或网络世界),给人类社会的组织和治理带来改朝换代(颠覆)式的影响。
现在,人类社会(现实世界)是以主权国家独立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各个国家的公民(包括个人和法人)是由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授予合法身份的,如公安部门给个人核发身份证,工商管理部门给法人核发营业执照等。在此基础上,公民在发生经济交往、保持责权关系时,还需要在相关部门或机构,如所在单位或居委会、银行等金融机构、社会保障机构等,建立专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档案(系统),这就使得公民在社会上责权关系越广泛,其要建立和持有的相关身份证明就越繁多,保管和使用这些身份证明就越麻烦,也很容易遗失或被仿造假冒。同时,各个身份档案建立和维护部门或机构,也往往注重满足自身某些特殊的需要而采集和存储公民信息,而难以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全面、完整的采集,并在公民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予以更新,因此,就使得各个公民信息系统都难以保证其完整、准确和唯一。同时,也使公民信息多头建设,规则不一、相互隔离,重复和遗漏在所难免。而公民身份信息又与其资产负债及信用评价紧密相关,在公民身份信息分散的情况下,第三方对公民的资产负债和信用记录与评价也就难以做到及时、全面和统一,更多的是依赖公民自己的财务报表来提供,因此,也需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计师、会计师、监管部门等)进行核查并对其质量提供证明。公民的信用记录和评价,更需要有权威的第三方(一般是主管或监管部门)广泛征集和汇总分析(因此被称为“征信”)才能获得。这就大大提高了公民资产负债和信用征集与评价的成本,影响了其效率和质量。
同样,现在各国流通的货币,都是受国家主权保护,完全由政府或央行人为控制投放和总量的法定货币或主权货币。货币的投放具有极大灵活性,能够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货币需求,但由于缺乏客观合理的控制标准,受种种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货币超发,造成严重的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并在无形之中进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瓜分),使合法的劳动所得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这也很容易刺激社会(特别是政府)过度负债,透支未来。这都会对政府信用和社会道德产生严重冲击。更正要的是,当今社会,是用国际强权国家的主权货币充当国际中心货币,这种国际货币体系更容易造成货币超发和竞相贬值、货币战争,因而更容易造成全球性的金融动荡和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爆发,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国际货币体系和金融体制亟需改革。
运用互联网“分布式、区块链”技术,有可能形成互联网上用户身份的相互验证和交易活动的连续记录,形成网络上唯一的、完整的用户身份认证系统,以及用户资产负债和信用记录与评价体系,并有可能产生全新的超主权的数字货币体系,从而取代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货币发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交易会非常活跃,效率会提高,成本会降低,但金融的产品、工具和市场等,有可能大大萎缩,而趋向更加标准化、简单化、透明化。直接融资扩大、间接融资萎缩,货币总量和现金流通受到严格约束,货币流通速度和运行效率会大大提高,社会信用将大大增强,金融生态将大大优化。
互联网的技术仍在不断突破和创新,对类似“分布式(区块链)”的互联网技术要积极探索其在经济金融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应用,推动互联网金融向更高层次迈进。
(四)“互联网+”需要加强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
只有在强大的互联网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互联网”与人类社会方方面面的活动进行连接,更加有效和深刻地改造传统产业和社会生态,实现人类活动的信息化、平台化、智能化,形成全新的互联网经济与社会新生态,推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新时代。
上述这种划时代的颠覆性的变革,仅仅依靠简单的“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互联网化”是难以实现的,必须脱离传统理念和格局的束缚,切实增强互联网的思维和认识,从互联网的发展及其功能发挥的角度出发,理解好、规划好“互联网+”行动计划,并从国家整体的战略高度加以推进,才有可能实现。
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要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推动互联网的分层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尽可能避免各个地方、部门、行业或企业分头推动和重复投资,并形成互联网覆盖面和信息的人为分割与资源浪费。国家要加大互联网基础实施的投入(包括宽带传输提速增效)和监管,并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社会化的互联网共享平台(包括软件和硬件,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以及各种专业化的互联网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可以由各个机构或个人开发和应用个性化、专业化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
(五)加快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肯定会极大地改变现有金融运行模式和金融格局等,其中,一个必然的趋势是,金融中介的功能和相关业务将大大萎缩,金融市场和行业的分割将大大削弱,银行业的地位和市场影响会受到很大冲击。未来金融机构可能不是向机构、人员多,大而全而散的金融“托拉斯”(综合化大型机构)发展,而可能是向小而专(精)转化,大量传统的金融中介功能、金融工具和产品,甚至不少金融机构都可能会消亡。
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建立起互联网金融超级平台,极大地改变金融运行模式和金融格局,也不能改变金融的本质。超级金融平台更多地属于基础设施,是为金融活动服务的。超级平台的建设者、维护者或所有者,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专业金融机构在风险识别、信用度量、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金融功能(纯粹的P2P是很难存在的,需要有专业金融机构进行领筹或领投);专业金融机构作为超级平台的用户,同样需要得到超级平台良好的服务,其消费者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充分保护。
当然,必须看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金融生态和商业模式的竞争,而生态与模式没有融合,只有优胜劣汰,形成新的更好的生态与模式(突出成本、效率、安全优势)。传统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尽快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就完全可能遭到互联网金融的淘汰。互联网经济金融是跨界融合,对实体经济金融而言,基本上是从边缘和缝隙中突破,由量变到质变(类似于弱势群体大联合,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政权”的道路)。网上经济金融的要义是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并形成多纬度全面了解客户行为的“大数据”。简单从事单一资金流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以及单一纬度的“大数据”是没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因此,传统金融必须积极拥抱互联网,注重从“
合作、专业、改革” 三方面发力,切实推进自身的改革和转型。
合作:积极寻求合作伙伴,包括产业链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实现“三流合一”,打造经济和金融紧密相连的平台生态体系,形成有效共享的“大数据”,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合作共赢!
专业:互联网的发展是去中介化的,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将受到很大冲击;金融产品也将更多的是标准化、可交易的证券化产品,产品设计的专业化要求更高;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是小而专而精的,现有的大而全而散的金融托拉斯可能面临更大挑战。因此,金融机构的发展必须突出专业化!
改革: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传统金融必须深刻改革。这包括:发展战略上要加快从线下向线上的转化(减少机构网点投入);技术上要加快从封闭式平台向开放式平台转化;组织架构、决策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加快向互联网公司的模式转化;决策层、高管层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的关注和研究,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制定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