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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瑾璞:互联网金融时代更需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时间:2015年07月31日 作者:Jiao Jinpu 

导读: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网络覆盖广,不受时间地域等的限制,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小额、便捷等特征,有效地拉近了老百姓与金融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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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互联网金融由于其网络覆盖广,不受时间地域等的限制,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小额、便捷等特征,有效地拉近了老百姓与金融服务的距离,在便民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在许多方面可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满足人民群众对业务融合、安全便捷、标准规范的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中,变成金融消费者。但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样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高技术含量的互联网结合在一起,金融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实质的难度加大,支付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亏损等风险也日益暴露,金融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而且由于参与者数量众多,合力强大,一旦涉及面广、影响者多的重大利益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可能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互联网金融时代更加有必要关注和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缺少上位法,更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内容,因此在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这类新生事物后,应适时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各项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完全覆盖,存在一定的监管缺位。同时,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特征,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一般来讲,法律都是有滞后期的,也必然会出现一段时间的监管空白期。这期间,更要充分地沟通、配合,就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重大情况充分沟通协调、达成行动共识。 三、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因为某种原因导致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产生争议。因此,必须将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作为在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能够投诉有门,监管部门也能结合投诉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其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数众多,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学习渠道和方式不一,应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合,针对不同目标群体,探索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切实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机构一定要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和提高透明度,不能在销售中只讲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不能有欺诈销售,更不能有隐瞒行为,也不能凭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强势推销、错误引导消费者,也就是说“把你卖了、你还帮着数钱”。要督促、引导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处理好营销和教育的关系,强化其教育责任。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4a7fe7a00102w3mn.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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