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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刚:通往“地方善治”之路 ——广东深圳疫情控制相关立法的启示

时间:2020年02月28日 作者:Zheng Zhigang 

导读:

最近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很多人再次怀念那些历史上在大的灾害面前不畏风险勇于担当的政府官员。例如,在唐山大地震中,时任青龙县县长的冉广岐提前下达防震命令,使青龙县成为唯一没有发生大规模人员伤亡县。他在周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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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使得很多人再次怀念那些历史上在大的灾害面前不畏风险勇于担当的政府官员。例如,在唐山大地震中,时任青龙县县长的冉广岐提前下达防震命令,使青龙县成为唯一没有发生大规模人员伤亡县。他在周围大多数的同僚等待上级的批复和指示的过程中,冒着引发社会恐慌的政治风险,提前预警,赢得了人们发自内心的尊重。 其实,在类似这次新冠疫情等大的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地方治理始终面临的困境是,了解疫情状况和潜在威胁的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无权向社会发出预警,而有权发布信息的权威部门往往并不会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面对重大自然灾害,有时权威部门即使获得相关信息,也很难做出专业的判断,在征询意见和调查取证过程中难免贻误战机。 在上述治理模式下,几乎所有人都面临风险:相关职能部门面临及时向社会通报疫情进展,错失抗击疫情最佳时机的风险;缺乏专业知识背景的权威部门面临做出错误判断,决策失误的风险;当然对于普通民众则面临在相关机构的程序履行过程中,不能及时获得真相,生命财产直接受到损害的风险。这是我们在以往历次大的自然灾害中反复经历的。 那么,面对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普通民众如何才能从寄希望于冉广岐式有担当的官员奇迹般出现,转向依赖成熟健全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保障每个“在其位”的官员将努力“谋其职”,而不是推诿观望,错失良机。换一种说法,地方治理如何才能摆脱上述“知情者无权发布信息,有权发布信息者不知情”的困境,走向善治呢?我们看到,广东深圳最近围绕疫情防御完成的相关立法是一种积极有益的尝试 其一,该立法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疫情的变化及时向社会通报。上述立法事实上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业判断独立发布相关信息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这成为未来涌现更多的冉广岐式官员的制度基础。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唐山大地震期间有类似的立法,相信冉广岐当时在做出相关决策时内心的纠结和挣扎要小很多,而那一期间涌现的冉广岐式的干部也多得多,地震带来的危害也由此少得多。 其二,做出疫情等判断毕竟是涉及专业知识,并不是权威部门一个人或几个人可以做出的。与其保留权威部门并不擅长和专业的决策权限,不如授权那些具有专业能力,能够做出专业决策的机构来完成。专业化分工是人类进步的锁钥,同时是提高地方治理能力的关键。如果每个职能机构都能各司其职,认真把好自己的关,该地区的治理能力自然是一流的。如果把原本应该由不同部门决策的权力集中起来,不难想象必然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根据不同力量的影响上下平衡,左支右咄,难免顾此失彼,忙中出错。
上述授权原则事实上很好地体现了哈耶克所强调的利用当地信息分散决策的原理。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千差万变,而疫情和其他自然灾害最初往往具有典型的地域特征,只有具有当地信息的机构才能更好地因地制宜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这事实上应该成为提升地方治理能力,进而提高国家整体治理能力的关键。同样不难设想的是,如果武汉、黄冈等市的治理能力很强,湖北省的治理能力自然很强;如果湖北省、北京市等地的治理能力很强,中国国家治理能力毋庸置疑自然很强。
图:自然灾害具有地域性,更依赖地方治理能力
这事实是从广东深圳围绕疫情防御地方立法中得到的重要启示。在上述意义上,广东等地的相关实践帮助该地区走向通往地方善治之路。当然,广东深圳的立法在疫情期间征用私人财物的法律程序和事后补偿需要规范和明确。这是这部有意义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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