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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新伟:兼顾时效与实效,以市场为基础处置债务问题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作者:Zhen Xinwei 

导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提速“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处置工作。 一、“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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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提速“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处置工作。 一、“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问题 “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处置,既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的重点工作,也是市场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债务处置工作应以强化市场自我出清能力为基础,相关各方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兼顾时间效率与实际效果。 长期以来,“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占用着大量的社会劳动力、资金、土地等资源,造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损失与浪费,掣肘我国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债务处置时间越迟缓,相关方的经济成本会持续增加,处置工作就越复杂,综合成本就越高,更会错失重要的战略转型机遇期。但是,若一时图快,大干快上,采取“一刀切”方式,貌似问题短期内得到处理,但实际上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或造成相关方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诱发新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二、债务问题解决方式 要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一方面应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这是提高“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处置时间效率的重要保障。大中型的“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大部分属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需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宏观经济管理和行政指导职能。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相关方协调平衡好利益关系,合理制定时间表,科学设计处置工作路线图,减少不必要的推诿扯皮,切实调动好相关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加速处置工作。 另一方面,提高“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处置实际效果,应以市场化法制化手段为基础,切实保护好相关方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相关方合法利益,积极采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债务追偿等方式,通过平等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解决经济损失承担等分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置过程的有效监督,坚持处置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避免出现道德风险以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债务处置工作中,特别应当注意保护好弱势群体,尤其是企业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及政府公信力。 总之,相关各方应充分认识到“僵尸企业”及产能过剩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化解问题,兼顾效率与效益。同时,也要深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体制,进一步提升市场自我出清能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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