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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坚持以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作者: 

导读:

7月24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IMI)与北京前沿金融监管科技研究院院长(FIRST)联合主办的“2021国际货币论坛平行论坛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闭门研讨)”在北京成功举办。IMI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国刚出席论坛并以《坚持以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题发表主旨演讲。王国刚教授指出发展实体经济,加快构建横向金融体系,强化资本制度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把控金融机构风险,完善金融监管是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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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IMI)与北京前沿金融监管科技研究院院长(FIRST)联合主办的“2021国际货币论坛平行论坛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与保障金融安全(闭门研讨)”在北京成功举办。IMI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国刚出席论坛并以《坚持以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题发表主旨演讲。王国刚教授指出发展实体经济,加快构建横向金融体系,强化资本制度管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把控金融机构风险,完善金融监管是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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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I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国刚

以下为演讲全文:

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已进入“十四五”期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中指出:“十四五”的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必有风险也必遇风险。化解风险是保障安全的基本机制,也是为发展保驾护航的主要举措。要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就必须充分认识并有效化解各类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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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化解金融风险的成效

经济金融活动总有着与其对应的风险。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防范金融风险列入2018-2020的三年攻坚战首位,凸显了对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重视。三年多来,金融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主要表现在:

第一,重拳出击整治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工作目标、工作原则、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由此,拉开了整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序幕。2017年以后,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多个整治互联网金融的重磅文件,着力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整治P2P进入攻坚阶段,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处置了一系列大案要案,到2020年底,在没有引致大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动荡的条件下,妥善处置了1万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台资金2万多亿元、涉及资金供给者数千万人,消解了由P2P等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带来的金融风险隐患。

第二,着力规范资产管理市场。2010年以后,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快速发展,但泥沙俱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给经济金融运行和相关各方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在资产管理中存在这“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从业务原则、业务内容、业务方式、业务资格等多方面规范了金融机构展开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纠正了通过多层嵌套展开资产管理的行为,打击了非金融机构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到2020年底,资产管理市场的规范化首战告捷,消解了众多由多层嵌套等埋下的风险爆点,抑制非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盲目扩张的势头,市场总规模基本稳定。

第三,稳妥处置问题银行风险。通过接管、收购与承接、在线修复等多种处置方式,稳妥化解问题银行风险。2019年5月24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等部门组建的接管组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此后相继对恒丰银行、锦州银行、哈尔滨银行等实施在线修复,平稳化解了中小银行机构。

第四,平稳处置债券违约事件。2018年以后,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产能过剩的背景下,信用债违约逐年大幅增长。2020年违约债券217只、违约金额达到2315.73亿元,不仅严重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而且给持债人的经营运作带来严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在进一步强化债券监管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效压实发债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强化统筹协调,较好地化解了由债券违约产生的种种风险,维护了债券市场的运行稳定。

第五,加大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过程中,一些前期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将浮出水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了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2019年和2020年核销了2.3万亿元的贷款,既给相关实体企业减轻了债务负担,也消解了这些不良贷款留下的风险隐患。

第六,支持抗疫复产。2020年初,新冠疫情突袭我国,给经济社会运行带来严重冲击,也给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带来严重风险。在抗疫复产过程中,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金融系统积极响应,在加大货币投放、保障流动性充裕的同时,通过贷款展期、降低利率、延期付息、加大贷款力度等缓解实体经济的抗疫复产风险压力,给实体经济部门让利1.5万亿元。在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的过程中,保住了金融的根基,为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创造了新的条件。

综上所述可以明显看到,在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我国机制灵活、举措充足、方法多样、力度适当,积累了处置金融风险的可复制经验,建立了系统有效的机制,在此基础上,金融风险总体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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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面对的主要金融风险

我国经济已处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时期,动能转换、结构优化、提质增效等与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等变化相互交织叠加,同时,疫情冲击、国际态势多变(尤其是美国挑起的国际冲突)、国际产业链修复、核心技术短板等也将影响到经济金融运行的走向。在这些背景下,实体经济部门和金融部门面临的风险都有可能增大增多增频。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小微企业货款被拖欠引致的金融风险。产品(或劳务,下同)销售后的货款及时回流是保障实体企业再生产的关键环节。2006年以来,中小微企业提供给大型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下同)的货款屡屡被拖欠,严重影响了它们生产经营活动,成为阻碍实体企业微循环畅通中的一个顽疾,也严重影响着保就业、保市场主体的政策落实。为了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再生产循环,有关部门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贷款力度,以抵消货款拖欠造成的负面影响,由此,被拖欠货款数额实际上转移到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引致对应的金融风险。2020年在应对新冠病毒突袭和复工复产过程中,银行体系新增贷款195600.83亿元(创了历史新高),其中相当一部分新增贷款的用途在于打通货款拖欠的堵点。这种情形持续扩展,将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带来愈加严重的负担和风险。

第二,实体企业资产利润率降低。2013年以后,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减税、减费和减息的政策,累计每年为实体企业减负高达8万亿元以上,但实体企业经营运作中的资产利润率不仅没有明显提高反而呈现降低走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资产利润率,2017年为6.67%,2019年降低到5.45%,2020年进一步降低。利润是实体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风险,资产利润率持续降低意味着实体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化;实体企业又是创造财富和价值的主体,利润是它们扩大再生产的重要资金来源,资产利润率持续降低将严重影响它们经营运作的可持续性。实体企业资产利润率持续走低,加大了债市、股市的风险,也意味着它们还本付息的能力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偿付风险增大。

第三,关键性核心技术攻关投资中的一哄而上。实现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生物育种等前沿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既事关实体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事关国内国际大循环、我国在全球的话语权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因此,极为重要。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不重视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的内在规律和时间进程,急于求成,以工程建设或运动的方式,一哄而上地集中向一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投资。据不完全统计,仅芯片研发一项,全国各地政府提出投资就已达数千亿元之多。2020年新设“量子企业”多达2100多家。如此巨额的资金一部分来自地方财政和社会主体,大部分将来自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旦投资达不到预期效果,相当多的资金就将形成不良资产,由此,给对应的金融机构(乃至金融市场)带来突发性风险。

第四,偿债资金压力滚动式加大。2020年底,企业债券余额27.55 万亿元,政府债券余额46.05万亿元。随着债券余额的增加,每年(乃至每月)需要还本付息的债券数额也在增加,由此,对资金的需求持续扩大。2021年3月和4月企业债券的偿付数额将达到2万亿元左右,一旦资金根不上,违约率就将上升,债券市场将面临新一轮的违约风险冲击。

第五,上市造假风险加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投资等方面的造假是引致A股市场屡屡暴雷的一个主要成因。实行注册制本应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机制,抑制此类造假行为,保障股市的健康发展。但一些拟上市公司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联手,加大了信息、财务及相关资料的弄虚作假程度。2021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将对拟上市企业中抽查的20家进行现场检查,但第二天,这20家中有16家立马暂停了 IPO申请,另外4家企业则直接终止上市申请。卷入这20家拟上市企业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不乏行业排位的前5机构。这凸显了作为股市基础的新上市公司质量状况。

第六,资本无序扩张还在延续。资本是信用制度的基石,也是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长期来,我国一些企业在注册资本和运营资本上弄虚作假,出现了虚假注册、重复使用资本、交叉使用资本、抽逃注册资本、股权叠加质押等一系列不规范(甚至违法)的操作。各种眼花缭乱的资本无序扩张,既严重地冲击着市场经济的信用机制,也套取了巨额的信贷资金,留下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在防控疫情过程中,此类金融风险有的已经显现、有的正在显现,它们都将给2021年的风险防控带来新的变数。

第七,一些地方政府财力紧张。长期来,地方政府的财力与承担的事务不匹配是我国财政体制中一个突出矛盾。2020年以后,在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和保就业保复产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倾囊而出,已陷入入不敷出的赤字境地。面对“十四五”的发展和“六保”重任、大量的民生工程建设、偿付前几年大量发债的本息等资金刚性支出,它们只得通过各种路径向直接可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强借资金或挪用其他资金,将财政风险转向银行体系。

第八,银行体系化解金融风险的实力减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和防范风险的中坚力量,也是经济金融运行所需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多年来,它们在化解金融风险中核销的不良贷款高达5.29万亿元。但眼下,它们化解金融风险的实力已明显减弱。2020年,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达到1.96%、存贷比达到75.46%、流动性覆盖率降低到138.67%、资产利润率降低到0.77%。2020年以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低息贷款等引致的风险将在2021年以后逐渐显现,将进一步削弱商业银行化解风险的实力。

三年攻坚战取得决定性成就并不意味着金融风险已经消失不再出现。事实上,只要还有经济金融活动,就有与其对应的经济金融风险。面对“十四五”的经济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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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化解金融风险的可选之策

我国已进入“十四五”时期,要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应坚持以推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通过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面对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可选择的防范化解举措主要包括:
第一,以推进实体经济发展为基本着力点。实体经济是国民财富和价值的创造者,实体经济发展的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金融风险的大小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成效。“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加快构建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为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应与这些目标相协调。
第二,加快构建横向金融体系。经济运行中的金融系统由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横向金融体系和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纵向金融体系构建。前者内生于实体经济循环之中,属于直接金融范畴。对实体经济而言,纵向金融体系是外生的,属于间接金融范畴。要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就必须着力落实国务院出台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同时,加快发展以商业本票为基础的商业票据体系;以实体经济内生需求为导向,发展相关的金融产品,构建横向金融体系。
第三,强化资本制度管理。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以资本制度为基础,以资本法治为机制。《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是资本制度的集中体现。要抑制资本的无序扩张、各种运动式乱投资和逃废债等现象,必须坚决落实资本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要在市场扩展的条件下,保障债权人权益和防范债务风险,也必须坚决落实资本制度。落实资本制度的具体举措包括严格监管注册资本、限制资本扩张倍数、规范股权质押、禁止同业竞争、界定信用规模和破产处置等。
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资金投向关键性核心技术研发领域。
第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运用金融机制缓解地方政府所持财力与承担事务之间的资金矛盾并非长久之计,不仅将引致严重的金融风险,而且将更加扭曲财政机制。可选择举措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事务承担状况,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将国有资产(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收益)纳入财政范畴,理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收支调节和平衡关系,避免财政负担向金融体系转移,引致金融风险的扩大。
第五,增强商业银行化解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扩展商业银行资本金来源,坚守资本充足率底线,将它们贷款能力约束在资本保障区间内;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商业银行的权益和资金的流动性;推进中小商业银行间的并购,提高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效能;根据实体经济需求和金融市场变化,鼓励商业银行展开业务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贷款机制,提高经营运作效率和资产质量。
第六,完善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统计工作,规范金融数据的公开披露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和媒体对金融运行状况的监督程度;增强穿透式监管的力度,将各种嵌套式运作隐藏的金融风险化解在相关金融活动的萌芽阶段;加快推进金融监管的重心从机构监管向业务监管的转变,实现金融监管对金融活动的全覆盖;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建立日常性联席会议制度,厘清各种交叉性和高频性金融操作中的金融风险形成机制、传递机制和扩散路径,管控好资金总闸门,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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