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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志宏:建立长效监管体系需从互金行业的特殊性出发
时间:2017年08月09日 作者:Ji Zhihong
导读:

金融科技的中国时代:数字金融12讲
黄卓、王海明、沈艳、谢绚丽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文节选自书中第2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探讨》,全文请参见《金融科技的中国时代:数字金融12讲》一书。01
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的终极挑战
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线上的民间金融。民间金融起初是一种熟人之间的金融,中小企业当中有一种放款方式就是关系型借贷,主要依靠圈子。很多民间借贷没有抵押,而是依靠种族、家族或者小范围内的一种其他力量来维护,可能并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监管。民间金融到了互联网上,这个圈子急剧扩大,互联网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扩展了传统的商业可行边界和交易可能性边界,实现了质的飞跃,与民间借贷已大不相同。随之而来的监管问题和挑战跟民间金融所面临的监管和挑战已经非常不同,如P2P平台资金挪用和跑路的风险、通过技术手段将平台拆分或变形以规避监管所衍生的风险等。 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最终挑战,仍将是对监管的需求与挑战。从与风险的关系来看,互联网金融有跨界经营的特点,既有不同金融领域之间的跨界,也有非金融向金融的跨界。很多互联网企业直接从事金融活动,金融似乎变得没有门槛,这被视作“金融的民主化”,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掌握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规律,或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从监管的角度看,传统金融都是机构监管,分业监管本来有功能监管的内容,但在演化成机构监管之后,合规金融与不合规金融、合法金融与不合法金融的边界就变得难以识别,有效打击非法金融的能力大大减弱,而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特征非常显著,因此做好功能监管更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现在我们仍然是从分业监管的角度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进行监管。但实际上,P2P、众筹、互联网保险等金融产品之间相互交叉,需要监管层做出适应性调整,进行边界上的改进。此外还有行为监管,即区分以互联网形式从事金融活动的相关行为特征,对非法金融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金融消费的保护。02
不断探索创新监管理念及方式
要实现充分而适当监管,需要在监管理念和方式上不断探索和创新。一方面,要按照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采取相同的监管标准和规范,防止监管套利。在这个过程中,要以服务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探索动态适应性的监管机制,加强与市场的沟通,提高监管能力。既要注重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也要调整传统金融监管中一些要求过高的指标和规范,或者理念上的偏差与误区,以适应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实际,逐步做到两者的融合。特别是对传统金融监管中存在的法律规则空白、父爱倾向特征等问题,要进行不断修正完善,提升监管理念和监管水平。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所以自律性的监管很可能更有生命力。当然,监管也需要行政规章、司法监管进行配合,提供法律层面、执法层面上的支持。这些监管形式相互配合,才能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建立符合经济社会进步需求的监管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仍处于演变的过程中,所以有人特别强调动态灵活的社会监督。我们强调社会监督和网络监测,核心是动用社会的力量、技术的力量进行监督。监管制度的演变对监管对象和治理的形态都有很重要的影响。 此外,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互联网上也没法外之地。2016年底,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活动,根据达成共识的业态进行了分领域的专项整治以及跨界监管。从整治的情况来看,从业的机构、人数、业态都比较复杂、多元,动态特征明显,形态也不是十分稳定。在中央和地方明确了P2P监管办法之后,很多企业改头换面,向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转化,强化金融的内生供给特征。当然,也有的企业转为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公司。P2P领域存在大量的自我融资、虚标假标现象, 资产管理领域也有类似的问题。这些领域只要被纳入监管,其形态就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监管面临的挑战依然非常大。为此,一方面,要认真总结互联网金融领域真正具有创新性的元素在什么地方,使之发生正向作用; 另一方面,要防止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整治不是最终目的,建立一个长效的监管体系才是关键。03
互联网金融到底为金融体系及监管带来了什么?
在中国金融市场及监管转型深化的背景下,监管面临的挑战更为艰巨。 首先,需要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如何给金融体系带来新的挑战,金融风险的状态会不会变化。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领域有一个基础性的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对投资者而言一个最为有利的保护制度;在间接融资体系下则是依靠法定存款保险机制、资本充足机制、风险报备制度等来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的情况则更加特殊,国家信用被隐性担保在其中,对存款人而言具有充分的保护。虽然互联网金融通过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资产和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层,但大部分投资人可能对风险的认识和承受能力有限,或者风险偏好比较趋同,并不一定能实现风险的有效分配。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特别是对后发的、尚不成熟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在产生深刻而重要的影响。但是这些影响在宏观上的总结才刚刚开始,比如第三方支付究竟对货币体系、货币供应、货币政策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还缺少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典型的例子如余额宝,其创造流动性的内生驱动能力很强,在其规模快速上升阶段已对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现在金融创新十分发达,包括理财、基金、国债、资管计划等都可能创造流动性,甚至房地产、大宗商品也可能金融化,金融产品创造流动性的同时也具有了货币属性,这对货币政策将产生什么影响、是否需要审慎监管应认真探讨。 其次,需要研究互联网金融通过信息技术的发展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传统金融的风险,同时它又会带来哪些新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和风险接触的界面非常多,与个人关系比较密切的包括信息安全、账户安全、隐私泄露等风险;宏观层面包括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方面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其中还交织着一些新的风险。这些新的风险很可能会和传统金融的风险相叠加,产生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染性也很强。过去几年,中国已经发生了一系列性质恶劣的案件,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投资诈骗等风险事件比比皆是,代表性案件包括e租宝、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中晋系事件等。整治的意义,是让真正有创新精神、有创新元素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得到成长,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建立长效监管体系暗含的一个前提是承认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一定特殊含义的金融业务或活动。那么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本身的活动有很多相似之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需要依据或者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殊的状态、特殊的风险因素、特定的组织模式。其理论基础与行为金融学、信息经济学、网络经济学等理论都密切关系,但从技术推动创新的趋势来看,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一个非常开放的问题,对它的总结、认识才刚刚开始。 【原文链接】央行纪志宏:建立长效监管体系需从互金行业的特殊性出发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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