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虹:环境保护、可持续金融与政府支持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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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可持续金融理念的形成
上个世纪90年代后,如何发挥金融对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作用成为国际金融界的重要议题,并迅速在全球形成潮流。从国际相关文献看,“可持续金融”(sustainable finance)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进而实现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认为金融机构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以银行业为例,它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通过信贷和投资支持污染企业或对环境有重大破坏的项目而引起间接污染,引发严重的环境问题。同时,环境问题也可以影响银行经营,一些引发严重环境问题或存在潜在环境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遭到政策限制,就会给银行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甚至产生金融风险。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金融机构已经或正在对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金融发展战略做深入研究。这些研究主要考虑以下四个问题:识别环境风险和机会、资产定价和审核、环境风险管理、金融工具创新。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于1997年推出的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充分体现了可持续金融的理念。该声明得到了国际金融机构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在联合国环境署的指导下,金融自律组织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
实践中,许多国外金融机构已经行动起来,实践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金融发展战略。2003年6月4日,世界十大银行在伦敦签署了著名的“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建立起针对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以保证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这些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对所有产业部门的项目融资实行这些原则,包括采矿、石油与天然气以及林业部门等。根据这些原则,金融机构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项目在执行中会对社会和环境负责并会遵守“赤道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项目提供资助,并规定对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目前,全球已有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银行在内的29家金融机构实行了该原则,“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的新标准。国际组织也在行动,世界银行开始改变传统的贷款方针,使得贷款项目更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国际金融公司积极协助那些有意于环境保护的银行建立自己的环境评估标准和技术;OECD与荷兰政府合作,成功地开发出专门用于制定环境融资战略的决策支持工具,以帮助那些新独立的欧盟成员国建立融资框架;亚洲政策性银行制定的中期发展战略中提出了将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管理作为战略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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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的制度特征与可持续金融发展
成功发展可持续金融理念的关键是金融机构能够自发地在业务经营中注重社会、环境价值并将其纳入公司治理目标。这就要促使金融机构认识到:实施可持续金融战略,确认环境风险以及市场机遇,不仅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全面实行可持续金融战略也是一种制度变迁过程。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尚未充分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而中国商业银行制度最大的特征就是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这是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体系最突出的差异。因此,在中国全面发展可持续金融理念,必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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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是中国推行可持续金融的关键
上述分析表明,正是中国商业银行呈现的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府主导型的制度变迁特征,为发展可持续金融提供了制度保证。但蓝虹教授认为,在中国发展可持续金融的起始阶段将会遇到比西方国家更大的阻力。在西方国家,可持续金融的发展主要是借助民间的力量,以及引导私有商业银行的自发参与。但是,在中国,由于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特征在当前具有相对稳定性,要发展可持续金融理念,必须注重积极争取中国政府的支持与合作。由于政府的支持与合作不像民间组织间的合约那样容易形成,因此,在中国发展可持续金融的初期工作将难于西方国家。但是,一旦中国政府认识到,在中国推行可持续金融能够实现中国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就会积极建构引导商业银行推行可持续金融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可持续金融理念迅速、大规模地变为实践,成为世界可持续金融发展最具成效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