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战略部署。未来一个时期,无论是社会各项改革的全面推进,还是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都意味着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环境将要面临深刻变化。
建立基于市场的金融基准,是遵循三中全会所阅读全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战略部署。未来一个时期,无论是社会各项改革的全面推进,还是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都意味着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环境将要面临深刻变化。
建立基于市场的金融基准,是遵循三中全会所强调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等现代市场体制的一般规则,在公平、开放、透明等原则上,加快金融市场体制机制创新的关键举措之一。在协调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等各项改革中,只有建立了权威、有效、受到市场广泛认可并使用的金融基准体系,才能真正减少政府管制变量的种类,真正让价格充分反映金融资源的供求状况,实现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把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到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地方。
作为中国利率市场的管理者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者,中国人民银行关注国际金融基准改革对监管框架的重构,研究其定价、报价机制转变对金融市场价格机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关注国际金融市场在实现基准利率体系可控性、实用性和公允性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希望进一步探讨能够推动金融基准形成并发挥有效作用的客观规律。
越来越多的专家认识到,与其争论或质疑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LIBOR)基准的有效性,不如通过完善机制设计,从制度层面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为多侧面掌握国际金融市场改革的最新动态,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邀请中国工商银行、汤森路透等机构的专家,于2013年和2014年举办了多次LIBOR改革及发展的小型研讨会,对国际金融基准改革的情况进行了跟踪分析。这些讨论中有不少真知灼见,特别是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第一个方面,改革报价机制能否解决金融市场失灵的问题。LIBOR丑闻引发了全球对基准利率是否具有基准性的争论。国际金融市场上,以LIBOR为代表的各类金融市场价格基准已经形成了庞大的使用规模,由于路径依赖的特性,通过改革现有报价方式的做法对市场震荡较小。但LIBOR丑闻揭示了金融市场的失灵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改革报价机制来解决。
第二个方面,要观察LIBOR等金融基准从几乎完全市场自发产生,到受国家立法监督产生的转变中,会对金融市场交易、创新等行为产生哪些影响。中国正在着力解决转变政府职能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从这方面来说,金融基准的建立对我们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从LIBOR改革的相关举措来看,除了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其他相关举措中监管者的参与变得越发重要。
国际监管者的努力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LIBOR操纵丑闻被披露后的一段时间,以英国政府发起的WheatleyReview为开始,欧盟(EU)和欧盟委员会(EC)开展了对基准利率的审查,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货币监管当局及市场自律组织纷纷针对金融基准的形成机制、报价机构存在的问题和市场参与者的使用展开调研或审查。第二个阶段是按照有关审查报告建议,英国对LIBOR等金融基准的监管进行了正式法律授权,有关改革已经正式付诸实施。第三个阶段是经由二十国集团(G20)框架委托,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FSB)主导协调各国金融监管组织的金融基准改革继续向纵深发展。主要经济体政府和货币当局对金融基准的创新和监管还将进一步加强,可能将广泛地影响到国际和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
在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以改革创新驱动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际金融基准出现的问题和正在进行的改革启发我们,需要找准政府、金融机构、自律组织和其他各类市场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金融基准是金融市场的“公共品”,立法者和政府对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等市场参与者需要承担起依法、合规报价并建立内控机制的义务。加快培育市场定价基准,进一步提升中央银行调控能力和金融机构定价能力也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原文链接】
纪志宏:金融基准是金融市场的“公共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