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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联合授信机制的沿革与实施效果

时间:2018年08月09日 作者: 

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点企业联合授信机制。如今,全国范围内银企关系也面临类似的风险,因此,适时将该经验推广至全国,使之成为稳定银企关系、对冲周期波动、控制过度杠杆的手段之一。

背景与历史沿革

联合授信机制起源于2013年的温州。在2013年7月8日的浙江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会议上,26家银行共同签署《温州市银行业防控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自律公约》,之后相继有杭州、绍兴,以及江苏、河南等省市试点开展。

之所以起源于温州,是由温州当时的环境所决定的。从2011年开始,温州经历了一轮中小企业流动性危机,其根源要追溯到2008年经济刺激计划后的非理性放贷。彼时浙江的银行为了完成信贷投放任务,争相采取各种方式降低给中小企业的短期贷款门槛。大量中小企业获得贷款后,多数以高杠杆投入长期项目,特别是房地产、矿产,催生了资产泡沫,实体经济收益率远低于资产价格增值的收益率,因此进一步刺激了资本向资产领域的聚集。然而2010年,国家开始调控房地产,房地产销售下降,很多温州商人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变现开始出现困难。2011年,银根继续收紧,中小企业主不能像以往那样借短期贷款来偿还民间贷款,基于民间借贷带来的无限责任迫使他们不得不采取极端行动,由此演变成为闻名全国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事件。“事前过度信贷、事后银行抽贷、加大周期波动”成为这一事件最为典型的特征。因此,需要形成机制来遏制事前事后这种过度亲周期现象。

从金融理论上讲,金融系统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亲周期性。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过度亲周期性,需要金融机制改革顶层设计,但这在短期内无法达到,也不是一省一市能解决的。因此,从地方上而言,权宜之计,还是先从微观交易层面给予有力控制。于是,联合授信机制应运而生。从这一角度来看,不能把联合授信机制理解为一种根本性解决方案,它只是一种微观层面的权宜之计。

联合授信机制并非一个新内容,此前一度叫作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早在2004年银监会就颁布了《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这是中国银行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征信、授信和授信尽职调查提出详尽的尽职要求和评价标准。之后又在2010年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颁发《关于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2016年又有《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可见在监管部门层面,授信管理已经被反复强调。

除此之外,地方上也早已开始了对授信机制的探索。2013年7月8日的浙江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会议上,26家银行共同签署《温州市银行业防控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自律公约》,浙江银监局将温州列为联合授信管理机制试点地区之一。2016年3月29日,河南银监局联合河南银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召开全省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协议签订大会,河南125家银行业机构负责人与首批535家银行客户签订债权人委员会协议。

核心原理与意义

任何经济波动,很大程度上都是前期过度杠杆造成的。一家企业正常经营,有赚有亏,但一般亏损也不会造成立即倒闭。只有在杠杆过高、流动性突然枯竭的情况下,会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快速死亡。

具体而言,有些企业在多家银行借款(多头授信),各笔贷款的到期时间不一样,有一笔到期后,出现了“过桥”失败,从而对民间借贷违约,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其他贷款本来没到期,却陷入风险之中。其他银行为求自保,用各种方法提前抽回贷款,导致这家原本可能还有救的企业,瞬间死亡了。这种抽贷可以让一家本来不用死的企业瞬间死亡。因此,过高杠杆、快速收贷是造成经济波动,也是导致周期大起大落的根源。联合授信机制正是要从微观层面,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根源。

从此次《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来看,具体机制包括:一是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二是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联合授信委员会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显然,这些机制是为整顿此前的市场乱象所制定的。

以往通常的做法是,好企业为各银行争抢的对象,很多银行去上门营销。由于银行之间是同业竞争关系,因此往往并不交流沟通,各自给企业授信。放款后,放款记录会登记到央行征信系统,但会有一个月左右的时滞。其他银行(包括新上门的银行)一个月后才能通过征信系统查到企业银行融资情况(其他不进征信系统的融资则没办法,比如民间借贷等)。这已经为企业过度融资创造了空间(有些企业利用这一个月窗口期,多申请几家授信并同一天提款)。但是,有些银行在指标压力下,即使看到企业已有不少借款,为争夺该客户,不但不会控制风险,反而会加入竞争,通过增加额度、降低利率等手段,试图在多家授信银行中抢占更多份额,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过度杠杆。

而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首先,加杠杆时,通过联合授信,所有成员银行一起商定合理的融资额度,防止企业过度授信。这就避免了银行在放贷压力下采取各种措施降低门槛违规放贷。其次,企业融资之后,成员银行根据情况随时观察企业经营,发现问题,如有风险,也按流程操作,共进退,协同解决,不得暗自抽贷。

结合部分微观个案来看,该机制的生效也要经历一个磨合的过程,不会一帆风顺、立竿见影。实施之初,部分银行对该机制认识不到位,依然我行我素,未能积极主动配合机制,抽贷等行为仍时有发生。而部分企业,也继续存在不当行为,包括逃废银行债务等。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在各参与方激烈博弈下,最后慢慢形成了权责均衡,各方日益遵守机制约束,机制的实施效果开始慢慢体现。

从数据上看,该机制的效果比较明显。自授信机制实施后,截至2018年5月末,温州地区纳入联合授信管理的企业21542户,授信总额较实施前下降482.31亿元。同时,全市平均担保企业数也从2013年末的0.9家下降到0.64家,去杠杆成效逐步显现。

当然,由于当时整体背景是银行在温州收缩信贷,所以很难单独把该机制的效果析出来。因此,这些数据上的效果只能仅作参考,具体情况也要个案分析。

后续问题

银行信息生产的悖论。银行通过辛勤的跟踪调研获取企业信息,这是其私有资产,将这些信息与其他银行共享,有悖于激励相容原则。尤其是《办法》还要求建立预警机制,对于预警状态的企业采取特殊措施,这更加要求银行掌握确切详细的企业情况及其变化。

交易成本问题。新建一个组织,会有交易成本,尤其是牵头银行工作量较大。而且原有的协议还要随着经济形势和企业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这可能会使交易成本问题更加突出。

银行分化抱团。联合授信机制实施后,原有的放贷受到限制,这会使银行更加青睐信誉好、规模大的企业,规模相当的银行可能会联合在一起抢夺客源。此外,企业无法过度融资之后,也已无太多必要去寻求多头授信,有一两家合作顺畅的银行长期合作即可。因此,客户基础不好的银行,抢客户更难,生存压力进一步加大。

如前所述,联合授信机制只能视作一种微观层面的权宜之计,不能理解为一种根本性解决方案。从温州等地的实施经验来看,还是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最根本平滑周期的方法,还是要靠顶层设计,发挥宏观审慎机制的导向作用,在加杠杆时给予严格控制,发挥其跨周期的逆风向调节功能,保持金融体系稳健,增强金融持续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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