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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庚、任忠鑫:出口信贷业务新蓝海

时间:2017年01月02日 作者: 

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德黑兰地铁出口买方信贷银团贷款等一大批遵循国际规则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项目成功实施,出口信贷业务在国内银行界得到普及。近年来,在“资产荒”背景下,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境外资产配置。因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性信用保险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出口信贷业务风险资本占用低、信用风险小、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广、存款等综合拉动作用强,市场蓝海巨大,被各家银行视为非常优质的境外资产配置选择。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稳步推进,出口信贷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主要的出口信贷业务类型

我国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信贷的业务类型,主要取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承保的政策性保险类型。目前,中信保承保的中长期政策性保险主要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这里介绍几种目前商业银行较多开展的业务类型。

1.“双95”出口买方信贷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以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以贷款协议本息为保险标的政策性保险。它承保两大类风险:政治险和商业险。政治险包括汇兑限制、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动乱、恐怖主义行动及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商业险则指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借款人破产、解散。 商业银行在此保险基础上,为出口合同/总承包合同的买方/业主提供出口买方信贷,若保险涵盖贷款本息合计的95%,即保障范围是95%政治险和95%商业险,则称“双95”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双95”项目,又分为主权类项目、主权担保项目、银行担保项目和商业担保项目。其中,主权项目是以一国财政部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主权担保项目是一国财政部提供担保的项目;银行担保项目是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的项目;商业担保项目是以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
目前,“双95”出口买方信贷项目是我国银行界公认的最优质出口信贷资产。因保险标的就是借款合同的本息,被保险人是放款银行,因此该保险为银行债权提供了直接的保障。从本质上看,该险种是中信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名义,来承担境外主权风险和借款人的商务风险。近十年来,中信保公司在该险种上,从未有过引用除外责任条款而拒赔的案例。
“双95”保单是我国银行提供出口买方信贷的标准风险缓释手段,一般无需借款人或出口企业对5%风险敞口部分提供其他担保。

2.非“双95”出口买方信贷

目前,各家银行对“双95”买方信贷项目的竞争非常激烈,越来越倾向于独家办理。未来一段时间,非“双95”出口买方信贷类的项目融资等也将成为各家银行的发力方向。
非“双95”出口买方信贷是指保单承保责任为95%政治险和非95%商业险(比如50%商业险)的贷款,主要是项目融资类,即借款主体是境外买方(比如项目公司或SPV),贷款的还款来源是项目自身的预计收益和现金流。中信保之所以不能承保95%商业险,主要是考虑到除了项目自身收益还款来源,没有其他强担保(比如主权、银行、资信较高的企业)作为风险缓释措施。针对商业险的风险敞口部分,国内商业银行倚靠多年的项目融资评估经验、海外业务经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比如勘测院、研究所)、境外银行、法律、会计咨询机构等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在审慎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共担风险,开展非“双95”出口买方信贷项目。

3.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是以出口企业为被保险人、以延期付款出口商务合同为保险标的的政策性保险。通过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的区别可以看出,该险种不如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对商业银行的保障更为直接。该险种的保险标的并不是借款合同,在出口商未能有效履行出口合同义务或发生商务合同项下欺诈等保险除外责任时,中信保可能会拒赔。因此,商业银行往往不会仅依据该保险就为企业提供融资,而是要占用出口商授信额度或要求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后,中信保向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保障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保险产品,被保险人是再融资银行,保险标的是应收款凭证。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为出口企业美化财务报表、提前收汇,提供了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外的一种选择。同时,因有中信保公司提供政策性保险作为风险缓释,这种中长期的应收款买断,也成为国内银行较为青睐的一种境外资产配置手段。

4.海外投资项目出口买方信贷

以上提到的几个政策性保险,主要是针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货物出口或总承包商实施的境外承包工程类项目。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是中信保为鼓励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以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中基本政治保险最高赔偿比例为95%,违约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为95%。

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程度不断加深,从“产品走出去”到“资本走出去”已成为近年来的趋势。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建厂、采矿、建设电站等项目中,因投资回收期长、国别风险不确定、资金需求大,商业银行往往不愿单独介入。在中信保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的基础上,商业银行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成为海外投资项目获取融资的主要方式。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政策性保险品种对比表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出口延付合同

再融资保险

海外投资(债权)保险(金融机构适用)
被保险人 贷款银行 出口商 融资银行 银行等金融机构
保险标的 贷款协议(本息) 商务合同(应收帐款) 应收款凭证 金融机构贷款项下的本金和利息
赔付比率 95% 90% 95% 基本政治风险95%

违约95%

承保政治风险 汇兑限制、贸易禁运或吊销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战争、动乱、恐怖主义行动及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 
承保商业风险 债务人拖欠贷款协议/商务合同项下的应付款;债务人破产、解散。

关键问题研究
出口信贷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一种信贷方式,自1978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第一版《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安排》(简称“君子协定”)出版以来,不断完善和修订,已成为许多国家建立出口信用机构及制定相关政策的共同的参考依据。但是,不同国家的外经贸政策、银行监管政策、外汇监管政策不尽相同,因此出口信贷具有国别特色。中国的出口信贷业务历经多年的发展,已具备比较规范的行业规范,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家银行的操作仍有差异。下面就几个专业性关键问题进行探究:

1.资本占用问题

关于出口信贷业务的风险资本占用问题,中国银监会虽明确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贷款的风险权重为0%”,但此规定没有细则,因此在银行实务中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究:

哪些险种的融资能适用“零资本”占用?因未提及政策性信用保险的赔付比率,较为审慎的银行认为,“双95”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是以放贷银行为被保险人、以贷款本息为保险标的,因此资本占用可为零。非“双95”出口买方信贷项目,因商业险赔付比率未能达到95%,银行风险敞口较大,因此资本占用不能为零。至于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因银行不是直接的被保险人或商业险暴露等原因,均不能执行风险权重为0%的监管政策。

关于“双95”项目的5%风险敞口部分的资本占用,有些银行认为,监管文件中表述是“贷款的风险权重为0%”,因此整笔贷款的权重均为零;另外一些银行则仅将贷款金额的95%部分的风险权重计为0%。

笔者认为,不同银行按照“巴塞尔Ⅲ”的基本原则,根据各自对风险的评估和审慎判断,决定其风险资本占用,无可厚非。前台部门的业务人员有必要向风控部门详细解释不同政策性信用保险的实质及对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缓释作用,共同判断业务风险实质,并做出最终判断。

2.国别风险敞口问题

按照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5号)对商业银行国别风险敞口转移的相关规定,承保政策性信用保险的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可理解为国别风险敞口自境外借款人转移至境内的中信保公司,风险转移工具是“特定目的保险,保险条款包括:借款人违约或货币无法转换成债权货币,将有保险人支付相关款项。有限目的的保险不包含在内”。

关于对包含“借款人违约”保险条款的“特定目的保险”的理解,应由两层含义,第一,保险的保障范围必须包含商业风险(即“借款人/债务人违约”),也就是说,仅承保政治险的海外投资险种不能转移国别风险敞口。第二,被保险人必须是融资银行。被保险人是出口商的出口卖方信贷保险不能转移国别风险敞口。综合以上两层含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和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能够转移国别风险敞口,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则不能转移国别风险敞口。

针对出口信贷保险对于国别风险敞口转移问题,各家银行也存在不同见解。“双95”项目的国别风险敞口能够转移,基本是各家银行的共识。但是非“双95”项目,比如95%政治险、50%商业险的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按照多少比率转移国别风险敞口,各家银行可能存在不一致的看法。有人认为,即使中信保商业险的赔付比率仅能覆盖50%,但是中信保在保险赔付后,仍会按照100%贷款金额代表融资银行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与95%商业险并无本质区别。但是也有人认为,考虑到50%的风险未能有效覆盖,商业银行的国别风险敞口仅能转移50%。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见解。

3.出口卖方信贷结汇问题

出口卖方信贷的借款用途是解决延期付款出口合同项下出口商的资金周转,缩短了出口商收汇周期,用于料件采购、组织生产、发运等资金需求。这种贷款通常是以人民币发放,但有的出口商希望使用外汇贷款。在2017年以前,作为国内外汇贷款的出口卖方信贷不允许结汇。2017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该规定将此前禁止结汇的“订单融资”(已有出口订单但未发运)等装船前融资业务纳入可结汇范围,这对于希望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外币贷款并结汇使用的出口企业,是个政策利好。若出口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货物贸易出口企业,可办理外汇贷款资金结汇。若出口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总承包商,则放贷银行可以为客户设计“同一笔出口卖方信贷贷款使用本外币两种货币放款”的操作模式,针对境外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货物贸易部分发放外汇贷款并办理结汇,针对境外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技术服务、劳务等服务贸易部分发放人民币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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