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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我国现金贷、网络小贷行业发展及监管建议研究报告发布会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作者:YD, 杨东 

导读: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现金贷、网络小贷的监管,媒体舆论各种各样的解读或者声音比较多,有些让我感到非常担心,我本人一直研究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金融法律、金融监管,作为学者也有义务把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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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对于现金贷、网络小贷的监管,媒体舆论各种各样的解读或者声音比较多,有些让我感到非常担心,我本人一直研究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金融法律、金融监管,作为学者也有义务把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尽可能展示出来。今天我们做了将近十多万字,一百多页的研究报告,针对我们国家当前的现金贷、网络小贷行业发展和监管进行研究,报告新鲜出炉,在此我想介绍一下报告内容。 介绍互联网消费金融或者现金贷基础理论之前,我先对最近这四五年来的金融创新历史脉络做一个梳理,这样才能够找到当前问题的本质或者核心,才能更好地理解现在为什么现金贷这么受关注?为什么央行在11月21日晚上紧急叫停了网络小贷的批示?为什么最近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协会紧急发布了对于网络小贷、网络现金贷款,或者网络小额借款的风险提示?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思考,为什么会出现前几年这样的情况?要么就不监管,像P2P、比特币,创新非常快,出现了野蛮生长、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要么就突然叫停,全面禁止,像这次网络小贷,包括之前的股票众筹、个人征信,本来说要开始试点,也都暂停了。这些监管现象,就是说我们监管层为什么会对这些不同的金融科技采取截然相反的政策?为什么我们总处在监管政策的摇摆,要么就不监管,创新过度,要么就是“一刀切”的全部掐死?我们能不能找到第三条道路?找到一种金融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相对平衡,能够将创新放在一个有效的、有规则的空间里,给它创新的一个渠道、一条道路,而不是什么都不管,或者全把它消灭什么都不能干,所以我们思考这些问题时,能够找到上述问题的初步答案或者初步的解决方案。 此前我也配合国家互联网金融专家办公室,出台了互联网风险与安全治理著作,主要是考虑到我们去思考当前的这些问题时,要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历史演变过程看这个问题,我们以前说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是2013年,这个提法是错误的,我认为中国互联网真正源头不是余额宝,不是2013年,而是至少2011年,央行发支付宝牌照开创了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因为所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甚至在全球范围内,中国数一数二、能够领先全球的就是移动支付,即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以此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在全球有一定的领先地位,特别是移动支付,所以它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的源头。 有个大家可能都不知道或者没有特别关注的事情,就是网络小贷,它其实也是互联网金融一个重要的源头和基础,至少比2013年的余额宝更加重要,发挥了开创性作用。支付宝开始不是为了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它是为了解决阿里淘宝上的电子商务问题。买东西,买家付钱卖家不发货;卖东西,卖家发货了买家不付钱,这样一种双方不信任不对称关系,导致出现了第三方具有担保作用的支付工具。后来阿里巴巴想跟银联合作,但银联不跟它合作,没办法只能跟银行合作,和银行合作之后,自己还做了清算。后来就有了网联,网联认为阿里巴巴不能做清算,只有网联能做清算,所以央行要成立网联。这就是我们说的历史演变过程。也就是说,马云一开始不是为了做金融,只不过后来成为了移动支付了。阿里巴巴搞金融的真正源头是阿里小贷,同样也就是在2011年,重庆地方政府给阿里巴巴发了一张牌照,这个牌照是打引号的,是地方金融的牌照,不是央行发的,只要不是中央部门批的牌照都不是金融机构,最多是准金融机构,就像小贷公司一样。网络小贷是在原来小贷公司基础上,重庆市开创性的给它发了一个网络小贷牌照。 小贷公司是基于一个区域、一个省或市,只能在本地区放贷,用自己的资本金杠杆,一般是两倍,有的地方最高达到十倍,主要是区域限制。阿里巴巴来在2011年后想找到一个牌照,但是不可能拿到央行的牌照,在2014至2015年才拿到网商银行的牌照。在2011年想拿到中央机构的正规金融牌照是不可能的,所以要去找地方政府申请特批了一张可以突破地域限制的小贷公司牌照。由于它是网络电商,在淘宝上给卖家放贷,互联网自然就突破地域了。重庆市政府开创性的给他发了一张网络小贷牌照,这才是阿里巴巴做金融的源头,网络小贷才是最开始做金融的,不是支付宝。它做金融第一个是B端,即互联网金融一开始源头是B端,所谓做C端是到2013年6月的余额宝爆发起来之后,才有后来的互联网金融爆发,但源头是B端,首先解决的是阿里体系卖家的,因为阿里体系卖家可能有的是没有公司,没有正常职业,就是零售式的卖家,一些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往往是传统金融机构服务不到的,所以往往是最需要金融服务的。为了阿里体系发展,首先想到是给这些得不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放贷,他需要网络小贷,需要跨区域。 所以,我认为网络小贷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真正源头,整个阿里系或者整个中国社会开始考虑到,要突破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做金融了。某种意义上讲,它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源头。支付宝很大很厉害,但是从法律的主观意愿来说,做金融是从阿里小**始的。今天为什么网络小贷牌照这么吃香?就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很难拿到正规的金融牌照,尤其是最近一两年的整治,对传统金融的监管在加大。最近这半年、一年来,地方政府管的小贷牌照自然就成了香饽饽。 类似网络小贷这样的地方政府管的牌照,也称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等,也都是地方政府批的,没有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复,这几年也比较火。其实还包括不是中央政府批,但是是中央有关的行业协会,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批的私募基金牌照,注意这个牌照也是打引号的,私募基金其实也不叫牌照,它就是一个备案,但是在中国备案也很难的,就如同P2P备案,到现在一年半过去了,只有厦门五家通过了备案,现在把备案也搞成牌照了,这是中国特色。对于这样一种非正规金融的牌照,在当前的背景下,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高度严管,另一方面技术驱动的创新力量又不停地加码,网络小贷这样一些地方金融的牌照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以会出现很多乱象,为什么?各地方政府批的标准规则不统一,各批各的,自然就有腐败、利益关系、道德风险等等。 不管怎么样,在这里首先要给大家说明当前的国情和它的历史脉络,以及为什么在21日晚上紧急叫停。还可以回答一下它跟现金贷有什么关系,因为做现金贷、互联网平台,没有正规的金融牌照,这些科技驱动的金融创新公司不能放贷,就像当年马云想给自己的淘宝店家放贷一样,现在有更多互联网金融平台起来了,金融科技平台也需要一个放贷资质,所以网络小贷平台就成为一个非常稀缺的资源,今年批了将近七八十家,达到150多家了,类似于当年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一样。但是第三方支付牌照是央行批的正规牌照。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即便是央行批的第三方支付,到今天依然没有获得稳定的合法的地位,前面加一个稳定,为什么?因为央行在2010年出台的二号令,2011年给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发的牌照,到现在还没有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在法律行政监管上,一个中央部门要发行政许可,是需要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授权的,否则一个中央部门随便说可以发一个许可那就乱了。尤其是十八大以后,要坚决对一些中央政府发牌照行为进行监管。我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的专家组成员,帮助了央行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管理,明确地写了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非银支付的监管管理,本来有一个许可两个字,后来许可删除了,保留了监管管理,在电子商务法中已经获得了这样的地位,电子商务法年内12月通过以后,正式实施的话,央行给支付宝发牌照的事情就会获得一个合法的地位。 科技驱动金融创新本身,或多或少都是在法外发生,在场外发生,甚至都是在非法的状态发生,否则可能就不叫金融创新了,所以我们要理解金融创新就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不要把它当成洪水猛兽。如果没有当年央行英明决断,给支付宝发了牌照,哪有今天移动支付世界第一的位置?我们现在很多人到国外出国购物都用支付宝、微信支付,好多国外人都羡慕我们,甚至很多留学生都把支付宝作为中国新的四大发明,输出到“一带一路”其他国家,中国在这个领域已经世界第一了。但法律落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违法状态下产生的四大发明。今天看现金贷也好,网络小贷也好,应该有一个历史的脉络,而不能简单地说,尤其是媒体上说它是“野鸡”,用非常不好的词汇去描绘这些金融创新,我认为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所以首先把现金贷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历史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环节,给大家做一个说明。 其实目前很多现金贷平台,都是金融科技新的业态,这些平台没有金融机构或者准经营机构资质,但是具备了大数据等一些科技的手段,能够找到更加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一些客户,具备大数据这样的风控能力,找到金融机构需要的优质客户。我们称之为助贷机构,从国外来看助贷机构就是金融科技,通过大数据这样科技的手段帮助金融机构承担某一项辅助性工作。所以为什么像蚂蚁金融、京东金融都是做技术,技术是金融科技中比较核心的,驱动着创新,跟传统金融机构模式有很大不同,很多情况下往往还不涉及金融本身的业务。 如果很多现金贷平台正规的话,它不应该做信用中介,也就是说,它只是一个信息中介,类似P2P平台一样,相当于一个金融机构的代理商,帮助金融机构找客户,找完客户推荐给金融机构,然后金融机构给它放贷。所以金融机构包括网络小贷是一个资金端,而现金贷平台就是一个代理商或者助贷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它本身严格来说没有做金融。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也做了很多调研,目前的确存在很多乱象,特别是一些金融机构、放贷机构把金融机构自己应该承担的信用防范全部交给了助贷机构,甚至还让助贷机构承担担保责任,本来助贷机构就不是信用中介,但是往往实际中,这些持牌机构、金融机构要求这些助贷机构承担信用中介,承担担保,这就违背了金融科技现金贷的本意了,这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 正是因为这样不规范或者没有门槛,导致了高利贷,投资者和消费者过度负债,包括刚才提到的不道德、不规范,要么不催收,要么暴力催收等非常极端的现象。以上把基本背景给大家梳理之后,再来看报告就更容易理解了。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视角下现金贷的基础 广义的现金贷,是在消费金融当中产生的,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有方便灵活的借款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点。狭义的现金贷,是无抵押的个人小额信用借贷,跟发薪日贷款比较类似,国外特别排除了家庭信贷协议、信用卡、信用合作社,透支。但是在中国往往这些东西都在做。我们调研课题组认为,现金贷一般是12个月以下,五千元以下短期无担保的信用产品,当然一般都是1个月30天以内还款的。这样的界定比国外的Payday Loans范围稍微大点,国内本来应该由消费金融或者虚拟信用卡承担的服务,目前由现金贷承担了一些。 关于现金贷的背景再补充一下,在中国,大量个人是没有信用卡的,这是中国普惠金融的很大弊端,正是因为中国有几亿以上的人群没有信用卡,导致现金贷如此蓬勃发展。因为现金贷已经承担了类似信用卡的作用功能,这种需求是存在的。 说到这里再补充一个场景,帮助大家理解消费分期和现金贷。大家都知道蚂蚁金服的花呗和借呗,花呗就是消费分期,消费者在淘宝上买东西,通过花呗可以先拿到货再分期还款这样的一种消费金融的分期服务,类似于京东白条,京东白条不叫消费分期,叫赊帐,但是它无论是赊帐还是分期,本质上都属于消费金融的一个形态。这是基于阿里、京东的消费场景开展了一些金融产品,一开始比较针对C端,C端有余额宝还有消费分期,从余额宝、理财到消费分期,做着做着就会出现借呗,就是现金贷。所以从花呗到借呗,从京东白条到京东金条,就呈现出一个从消费金融到现金贷自然演变的过程。为什么?每个人在淘宝上买东西,使用消费分期,时间长了阿里、京东就知道每个消费者的消费喜好,他们有了我们数据,比如有芝麻信用分,有京东分。根据这些信用分它就知道我们的信用,就可以放贷,没有具体消费场景也可以给我们现金贷。所以现金贷和消费分期有区别,有场景区别、资金流向区别、人力成本区别、风控区别这四大区别。其实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当前最新的演变过程是什么?就是消费分期和现金贷混同在一起了,在目前产品中,比如给你两万元的授信,买一个电脑消费分期一下,买一个手机消费分期一下,但是我今天突然想要一笔现金,去直接买另外的东西,但是另一个东西没法消费分期,只能拿现金去买,或者欠钱还款,需要几百块钱、几千块的现金,那就直接在你两万块、三万块钱的授信里面给你现金了,因为你个人的数据情况都很了解,无论你是消费分期也好还是现金贷也好,对提供者来说都是一样的。所以现在消费分期和现金贷已经混同了,用一句话讲就是用户体验,只要用户有需要,你要什么服务都可以给你,这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我们来看现金贷的历史起源,其实民国的时候中国就有印子钱,专门针对中下层贫困人口的一种短期、50元以内的类似现金贷的业务。放款人为其专门设立的折子上打一个印子,所以叫印子钱。我开玩笑说可能国外的Payday Loans源头还在中国。你看国外这么发达,包括信用卡也比较发达,但是还需要Payday Loans这样的服务,这个市场的确需要有这么一个特殊产品的存在,更何况在中国金融压抑的背景下,这些普通的老百姓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现金贷的市场就更大。 所以它本来就有,只不过到2014年就爆发了。2013年也爆发了,是基于C端消费者的余额宝爆发,2014年是基于C端的金融产品创新爆发了。基于这样的需求,中国也有三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京东和阿里巴巴这样的;还有一种就是垂直的平台,像量化派、现金巴士等等;还有就是银行类的,像包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做得比较好。有一个观点我要纠正一下,原来我们以为互联网金融只有互联网企业在做,其实不对,现在正规机构也开始做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各大银行也成立普惠金融部,银行通过科技手段也能够下沉到小额放贷或者金融服务,原来说银行做不了小额的普惠金融可能有所改变。 现金贷的运作机理有四个要素:利率、期限、额度、目标人群。这四个方面又可以根据具体的还款期限、方式、用途、额度等等进行细化。它的运作特点三高一低,高效率、高利率、高风险,再加一个门槛比较低。要认识它的价值,也有四个方面:借款便利、完善征信体系、填补金融市场空白,服务我国经济转型。大家可以看到,为什么是2014年爆发?你们想想,2014年最普及的现象是什么?就是移动手机、智能手机起来了。所以2013年到2014年之后,余额宝爆发。现金贷有移动手机借款,原来你想借几十块钱,银行给你放贷成本太高了,有了移动手机,无论你存一块钱还是放一块钱都很方便,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手机带来的好处。也就是因为我们随时用手机存钱、借钱买东西就有了数据,就有了对我们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原来传统的征信体系、央行经济中心所覆盖不了的群体,特别是普通的农民工、偏远地区人员,只要有手机就有数据,有数据就有信用分,就能形成征信。所以我认为,现金贷对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在这四个方面当中是最重要的价值作用。 前两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宣布筹建信联,信联就是网上征信中心,是基于个人的大数据征信体系的建设。相关的专家论证我都参与了,信联的成立对中国今后金融市场发展非常重要,它是填补了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支付清算体系和征信体系这两大基础设施得以双轮驱动,一般说要想富先修路,没有路没有基础设施怎么发展?征信体系当中最大的欠缺就是个人征信,这次信联也是一个重要的探索。 对于现金贷、小微金融来说,个人征信是非常重要的,有人说现金贷什么都不是,就这么放钱给他不符合金融逻辑,消费金融有场景可以理解,现金贷什么都没有,凭什么就给他放钱?那是他不了解征信,有信用分就有信用,比如你是一个普通学生,你就是很普通的家庭,但是你是一个勤奋的学生,你能拼命学习工作,将来能够还钱,那就可以给你放款投资。所以改变了传统金融一定要靠担保、抵押、有资产放款。这些过去金融的指标都在大数据、个人征信背景下突破了,所以现金贷的基本生存逻辑也在这儿。 二、国外发薪日贷款的经验借鉴 暑假期间,我们20多位人大同学去英国考察,英国在限额方面,包括初始费用上限、违约金额限额,总成本限额等等,都非常的值得参考和借鉴。据说有专门的公司到处搜集农民身份证,利用500个专门的现金贷平台,两千家做现金贷业务的公司,一个农民身份证,每家借十块钱总额就很大了,抓漏洞,多头借贷;再加上像罗敏这样不催收,自然就会给这些不法分子提供了空间。不法分子钻漏洞钻的是什么?钻的就是征信。如果说这张身份证出现多方借贷就记录,下次就不让借了,那就把路堵死了。正是因为我们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所以才出现了这种多头借贷、反复借贷,因此要加快网信数据共享,我认为征信市场光靠网信还不够,就像我刚才说要想富先铺路,只要把路铺起来就要发展经济了。征信体系也是一样,这么薄弱,只有把路先铺起来才能更好地发展。我们去国外考察的情况也告诉我们,这方面应该是可以借鉴的。 包括国外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成立了一个消费者保护局,它对于创新的金融业务,采取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方式,这一点我觉得特别值得我们借鉴。对于现金贷一些创新的金融业务也可以参考,只要守住保护消费者风险底线,其他很多创新都可以适当放松。 我们也可以采取加拿大行业协会的方式,如果监管部门一时半会没有想好怎么监管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先发布一些风险提示。我觉得这些都是比较柔性、弹性的监管方式,而不是央行、银监会或者政府一刀切,不让干,与其如此还不如采取一些相对行为监管的、保护消费者、行业自律的方式。我想从国外都能找到一些相对比较客观、全面的监管经验参考。更何况中国当前的金融压制导致的普惠金融和个人消费金融,包括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之下,更需要一些创新,这样的创新需求比国外更加迫切。所以我们监管方式要比国外更加超前,在这个领域的监管法律,甚至应该走在其他国家前面。因为这一块市场规模和需求比国外更大,更需要我们突破。 三、我国现金贷的法律依据与监管动态 目前来看,我的法律法规有一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的规定。《合同法》中一些条款,包括最高法院规定的24%以及后来2015年司法解释可以到36%这样一些新的解释,包括《合同法》第200条当中也明确禁止了“砍头息”。砍头息在现金贷、其他P2P平台上也有类似的情况,其实是《合同法》明确禁止的。另外,第426条当中,也明确规定了居间人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居间人收取报酬其实肯定了收取服务费的合法性,它跟利息就可以分开。这样的话36%就有一个突破空间了,利息是36%,但是还可以再收取一些服务费。比如在网上获客,可能得花个50块钱,一般说不超过100块钱,获客成本要五六十块钱。这些费用如果算成利息的话,那年化收益率就非常高,高的很离谱,因为他借的钱时间很短,如果把你获客的五十块、一百块都算作利息的话,那利息就很高了。所以我一直建议说36%的说法和短期现金贷场景不大符合,我们通过《合同法》426条的依据可以把获客成本、服务费单独拿出来,不作为利息来算。 四、我国现金贷的监管目标和理念 总体而言,现金贷监管目标,第一是保消费者,第二是行业健康发展,第三是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监管理念有三方面,第一,柔性监管,要强调合法、透明、责任、法制、有效,不要搞一刀切,也不要什么都不管;第二,穿透监管,就是要抓住业务本质进行监管,从资金来源、中间环节、资金最终流向监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第三,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结合,其实这里面还包括行为监管三个,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结合起来是一个理念; 另外,技术监管,我把它翻译成技术驱动型监管,这也是当前一行三会、监管部门特别重视的一个。沙箱其实也是监管科技,技术驱动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和手段。当前我认为越来越重要,尤其当前十九大报告当中,特别提到要促进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类资源协同发展,又提到要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这是十九大所提出的创新,需要有一些创新监管方式。所以十九大报告当中,提到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我理解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包含了技术驱动。我始终认为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思想,应该是鼓励创新为主,尤其是要创新监管方式,强调技术驱动性监管。 五、我国现金贷的监管制度建议 具体到现金贷监管方面的建议,谈五个监管建议: 第一,市场准入方面,适当对持牌机构要严格准入、严格监管,对资金端严控,如果完全没有准入的话,会导致大量的劣币横行,会出现平台良莠不齐,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所以门槛还是有必要的。 第二,特别强调对客户审查,标准要更加严格,防止多头借贷。 第三,对于诱导客户续贷、短贷长用的情况要加以防范,防止利滚利造成过度负债,这对普通消费者是非常有害的。 第四,对于行业竞争风险、对骗贷机构勾结现金贷平台进行团伙诈骗的情况,无职业操守的情况要严厉进行打击,进行监管。在技术层面,存在重大信息技术的风险,要进行加强风险防范。刚才讲助贷机构,它不是信用中介,但是它毕竟有大量的个人信息、隐私数据,所以面临一些重大的信息技术安全风险。这方面风险如果一旦做不好防控,所带来的风险不亚于金融风险本身,甚至会引起一定程度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对这样一类纯技术平台,一旦跟金融结合之后也是要加强监管的,至于说发牌照还是备案等等,我们可以加强研究、加快思考推进监管,但是不管怎么样保护消费者、投资者,信息技术安全的风险一定要加快研究。这是我特别强调的。 第五,暴力催收问题,我理解暴力包括软暴力、精神暴力,比如说一个朋友借了钱,手机号告诉了P2P平台,结果朋友前段时间又没还,那个平台又打电话。电话里声音很好听,很温柔,不能说暴力,但是天天给你打电话骚扰你,你说这是不是暴力?所以所谓这种暴力催收也要规范,除了明显的恐吓、威胁之外,我觉得这样一种软暴力、精神暴力也要进行规范和禁止。尤其现在科技创新,据了解蚂蚁金服、微信支付双十一期间后台的电话服务系统90%都是机器人,我们打电话听到的声音其实是机器人服务的。我们国家在语音智能方面在全世界也是走在前面的。这个成本很低,不需要那么多人工成本,所以这个催收零成本或者说很低成本也可以实现。 利率合法性问题,年化收益率标准要做一个差异化的监管。我觉得有两种方案,一种是说按照《合同法》426条,把费用单独拿出来,不作为利率,然后按36%以下的利率算,这样可能就合理了。第二,如果实在要突破这36%,我建议可以借鉴英国的沙箱监管机制,就是提供一个特殊的沙箱沙盒,符合条件的才能进来做这样的创新。英国沙箱沙盒机制也是英国FCA、英国PRA,英国央行参与的,尤其是FCA政府主导的。我们中国政府现在还没有完全展开,但是青岛、贵阳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尝试用沙箱沙盒机制,但是注意一定是有门槛的、期限的、有进有出的,是淘汰的。其他金融消费保护方面、投资者教育方面等等必须要严格监管。从这两个角度可以对现金贷的当前利率瓶颈,有一个好的解决方案。至于说砍头息等这些非常暴力,侵害投资者、消费者利益的坚决禁止,本来《合同法》里面200条就已经规定了不能做。 另外关于信息披露,告诉投资者费用是怎么收费的,这个真实利率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尽到一个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平台上借款服务合同通常是事前拟定好,无法当面协商的,平台也没有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这种情况下应该提醒借款人注意,不仅如此,高额的逾期等与借款人重大利益相关的条款,通常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解释。这些问题要加强监管,不能模糊处理、一笔代过,要正式披露,明确告知。 针对现金贷的管理,除了对资金端进行严格监管,包括持牌机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对现金贷平台本身,我也提出了这五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建立现金贷平台准入标准。虽然它不是金融机构,不管它实体上做不做信用中介,还是业务范围上做不做信用中介,即便类似于P2P也要有一定的准入备案,也需要一定的准入标准。 第二,对持牌机构也要做一定的采取备案或者注册的方式,银监会统一制定标准之后,可以委托地方政府开展具体监管。 第三,核查机制,发挥专业机构、会计所、律师事务所核查,提出专门意见,确保新的平台的合规。 第四,特别强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告知投资人各种年化收益率、期限、还款方式、贷款展期、逾期处理方式等等。 第五,监控现金贷资金来源,关于资金端,给大家介绍一个比较特别的业务方式。持牌机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网络小贷等,它是有钱的,它给你现金贷平台放贷。其实还有什么?就是这些放贷平台可以把它的资产进行打包之后做资产证券化,我在2011年、2012年帮助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做了全国第一单小额大公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这是最早的创新,我亲自参与帮助设计。消费分期公司认为只有靠自己资本金放贷,所以它规模有限,如果把它的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给它一种合法的融资通道,有利于它扩大规模。所以它当时是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做私募,面向一百万以上的合格投资人做。后来像阿里小贷、京东开始有消费金融和准消费金融公司,把资产端打包到深交所、上交所做上市,也是这一两年比较火爆的方式。我认为这种方式也符合创新方向,不应该禁止,不要一刀切,加强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管理制度,加强净资产保护。减少金融风险外溢性,减少金融风险面向受众性,面向普通老百姓的集资要严格管控,现金贷机构应对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信贷风险的资产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计提,如果实在要承担这种金融风险,必须要严格把它当做信用中介管控,专门对它进行监管。 所以在现金贷资金来源的监控方面,对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风险识别能力的合格机构成为现金贷的提供者,要有客观的态度,对于经营状况良好,涉及一定风险防护的信贷机构,允许从合格机构那儿借助资金,建立一个联合风险控制体系。 另外就是要建立技术驱动型的风控机制,互联网金融本身促进了信息的对称,我们的监管我们的规制路径也应该是信息工具这样一套监管逻辑,才能更好的防范风险。人工智能比传统人工审核更加适合机器处理海量数据,通过样本进行深度学习、快速学习,而且还可以提供全年无休的24小时服务,不会受到道德的制约。智能风控体系就是特别要强调反欺诈,防止多头借贷,要获取多头借贷数据,建立黑名单制度,要对恶性多头借贷行为进行识别。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催收方式,特别是扶植阳光催收企业,基于大数据智能化催收的创新模式我们应该扶持它。特别是在利率方面、监管准入方面,如果还没有想好不能及时有效监管情况之下,可以学习银监会P2P监管方式制定负面清单,告诉你什么不能做,其他的可以适当的创新。 比如业务推荐方面,不能做欺诈,不能做虚假宣传,不能面向18岁以下大学生,不能用砍头息,不能暴力催收,禁止违法收集客户信息,禁止向第三方泄露客户信息。如果可行,通过立法修改;如果立法不能修改,通过行业协会可以设定以下自闭性标准。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微额短期的,不超过两千块钱,不超过一个月,30天,一般还款宽限期是7天,每天收费不得超过100%,每日收益不超过20块钱,总收费不得超过借款本金的50%,保证债务总额不超过借款金额的1.5倍。微额分期产品比微额短期的高一些,五千块钱甚至到八千、一万都可以,一般也不要超过12个月,总费用也可保证债务总额和刚才差不多,也是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 还有一些网络小贷问题,时间关系就不展开了,以上是我的报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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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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