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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瑾璞等:数字货币与普惠金融发展

时间:2016年01月22日 作者: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数字货币的内涵非常宽泛,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三个概念:货币数字化、数字化货币以及虚拟货币。

(一)货币数字化

货币数字化是指通过数字设备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货币数字化不创造货币,不会导致货币总量的变化,只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更快捷的货币使用方式。

借记卡、信用卡等银行卡均属于货币数字化的手段,卡片本身不储藏价值,仅用于识别身份,使用户可以连接到自己的储蓄账户或信用账户,并实现已有货币的转移,但不会产生新的货币,只是通过商业银行的服务避免了实物货币的使用,并且理论上必须是实名制的。

(二)数字化货币

数字化货币是指以数字方式存在于磁条卡、芯片卡、计算机或网络服务器等电子设备中的一种价值载体,表明了持有者对于发行者的索偿权,用于支付商品劳务或清偿债务,并且能够被发行者以外的人接受[5]。数字化货币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现金,和以银行卡为代表的货币数字化相比有三个明显的区别:一是技术上不必与银行账户相关联,交易也无需通过银行;二是不必识别身份,理论上可以实现匿名使用;三是平时不产生利息。

数字化货币通常可分为卡基和网基两种。前者的货币价值被存储在能够记录相关资金交易信息的磁条卡或芯片卡中,持有者通过接触或非接触的读卡方式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资金转移。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是一种典型的卡基数字化货币载体,可以被用于向指定的对象购买商品劳务。发行者按照一定的比率折合成传统货币将储值卡销售给持卡者,持卡者对于发行者具有索偿权。

网基数字化货币的价值被远程存储在发行者的计算机系统中,持有者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通讯方式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资金转移。典型的网基数字化货币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基于手机的移动货币,在肯尼亚等非洲国家十分流行。

(三)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不与法定货币相关联的数字货币,又可细分为两类[6]。第一类是数字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其主要特征是没有中央发行者,而是由计算机软件通过复杂的计算产生,是一种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数字货币。比特币是目前最流行的一种数字加密货币,可在全球使用,无货币兑换费,已逐步被用于跨国捐款、网上购物、实体店消费等领域。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里,其发行的货币是央行对货币持有者的负债,具有法偿性。类似地,数字化货币也是发行者对持有者负债。然而,数字加密货币并没有发行者,也就无法构成负债,而更像是一种高风险的无担保投资品。此外,由于没有法律赋予的排他性,数字加密货币极易被同类的新品种替代。因此,从货币的三大基本职能来看,数字加密货币基本可以满足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两个职能,但是难以承担传统货币作为价值储藏手段的职能。以比特币为例,其兑美元的价格波动极大,币值极不稳定。

第二类是平台化虚拟货币(platform-based virtual currency),其主要特征是虽然有发行者,但是被限定于在特定的平台中使用,使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例如腾讯Q币、亚马逊币以及各类网络游戏币等等。平台化虚拟货币通常可以通过用法定货币购买或花费时间赚取两种方式获得,一般只能用于兑换发行者提供的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价值完全取决于发行者的意愿,因此不具备货币的基本特征,无法承担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价值储藏手段的职能。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航空里程和信用卡积分也可视为是平台化虚拟货币,并且使用范围更广,可以用于兑换非发行者提供的实体商品和服务,但是价值仍然取决于发行者的意愿。

二、数字货币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一)数字货币对普惠金融的推动作用

与传统货币相比,数字货币除了在货币发行方面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之外,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也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增加金融服务覆盖面和便利性。数字货币无需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就能进行远程现金交易,还能和互联网、物联网等各类现代技术对接,配合日新月异的移动技术,能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我国农村地区手机用户规模庞大并快速增长,基于数字货币的移动金融业务发展潜力巨大,有助于改变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的现状。

二是降低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数字货币的交易成本十分低廉,并且交易数据处理可以在瞬间完成,有利于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数字货币不依赖于实体网点和人工服务,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成本低廉,能够依赖较少的物力和人力投入获得较大的服务容纳量。

三是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基于数字货币的金融服务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小额、便捷等特征,有效地拉近了老百姓与金融服务的距离,在便民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在许多方面可填补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满足人民群众对业务融合、安全便捷、标准规范的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

(二)三大发展阶段

在一个经济体中,货币主要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循环流通,被用于不同类型的支付活动(表1)。货币在朝数字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经历三个阶段(表2),每进入一个新阶段,政府、企业和个人能够在多个方面受益。这三个阶段的演进并非一定要严格按照先后顺序,而是可以同步推进[7]

当一个经济体中的政府、大型企业等大型付款人开始大规模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G2P和B2P等类型的支付,货币数字化就进入了第一阶段。但是,由于数字支付在日常小额交易中尚未普及,收款人必须经常将货币从账户中提取出来,故而对现金取款点的需求较高。此时,现金主要积累于商业银行的网点和ATM中,商业银行需要大量投资建设网点和ATM以满足客户提取现金的需求。

世界上许多国家目前已经迈过了第一阶段,但是根据世界银行2010年的调查结果(表3),有三分之一的国家仍然采用现金或支票支付公职人员薪酬,超过一半的国家仍然采用现金或支票发放社会福利。哥伦比亚是近年来成功迈入第一阶段的一个案例:政府在两年的时间内,将该国的大型社会转移支付项目“社会行动计划”(Action Social)中现金发放的比例由75%下降到了不足10%,推动社会进入了以银行卡账户为基础的货币数字化时代,有力地促进了该国普惠金融的发展。

(三)移动货币已成为数字货币的典型代表

全球移动运营商协会(GSMA)的调查显示,截至 2014 年末,全球共有 89 个国家开通了 移动货币服务 1,有 259 个移动货币系统投入运营,61% 的发展中国家居民能享有移动货币服 务 2。监管当局日益重视移动货币服务对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不断健全移 动货币的监管框架。在 89 个开通移动货币服务的国家中,47 个国家监管规定允许银行和非银 行机构同时提供移动货币服务。目前,全球 60% 的移动货币服务是由移动网络运营商(MNOs) 提供的。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超过一半的 MNOs 都提供移动货币服务。

三、数字货币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实践 

(一)账户开立 

对于银行网络未覆盖的偏远地区,移动货币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 至 2014 年末,全球移动货币注册账户达到 2.99 亿个,同比增长 33.5%。在科特迪瓦、索马里、 坦桑尼亚、乌干达、津巴布韦、刚果、加蓬、喀麦隆、肯尼亚、马达加斯加、乌干达、赞比亚、 布隆迪、几内亚、莱索托、巴拉圭、卢旺达、斯威士兰等国,移动货币账户数均超过了银行账 户数。虽然近年来全球移动货币账户数增速迅猛,但仍然仅占手机账户总数的 8%,未来仍有 大幅增长的空间。

截至 2014 年末,过去三个月中被持续使用的活跃移动货币账户达到了 1.03 亿个,同比增 长 41.7%,增速高于注册账户数的增速。这说明,移动货币账户的活跃率也在逐渐上升(表 4)。

(二)现金存取 

截至 2014 年底,全球可以提供现金存取服务的移动货币代理点达到 230 万个,同比增长 45.8%,绝大多数位于发展中国家(见图 2)。在 89 个开通移动货币服务的国家中,有四分之 三的国家中移动货币代理点的数量超过了银行网点的数量,其中 25 个国家移动货币代理点超 出银行网点十倍以上。2014 年 12 月,移动货币每笔存现的平均金额为 41.8 美元,每笔取现的 平均金额为 32 美元。

移动货币代理点发展面临的一项困难在于现金管理的成本。特别是在一些交通不便的偏远 地区,现金物流和安保的成本很高。目前,移动货币服务商越来越多地通过邮局、加油站、公 交公司和药房来拓展服务网络,借助这些第三方代理点自有的物流网络来进行现金管理。

保持移动货币代理点的活跃同样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移动货币尚未形成规模化的国家。截 至 2014 年 12 月,全球每月至少有一笔交易的代理点数量有 140 万个,同比增长 44.2%,占全 部代理点总数的六成左右。不同地区之间,代理点的活跃率差距明显。

(三)支付转账 

截至 2014 年 12 月,全球移动货币用户共完成 7.17 亿笔交易,金额总计达 163 亿美元。 交易主要集中于六种移动货币服务:国内 P2P 转账、国际汇款、话费充值、款项发放(机构向 个人账户放款)、账单支付(如水电煤缴费)以及零售支付(包括 B2B 企业采购)。从总笔数 来看(见图 3),最高的话费充值占比为 62.3%;从总金额来看(见图 4),最高的国内 P2P 转 账占比达 72.8%;从单笔平均金额来看(见图 5),最高的国际汇款达到了 247 美元,而最低的 话费充值仅为 0.8 美元。

(四)储蓄 

各国金融机构和 MNOs 推出了多种基于移动数字货币的储蓄服务,以较低的成本为传统 银行网点难以覆盖的人群提供了普惠性的移动储蓄服务。其中一部分是由 MNOs 主导,并与 商业银行合作,例如肯尼亚 Safaricom 公司与非洲商业银行的 M-Shwari 服务,津巴布韦 Econet 公司与 Steward 银行的 EcoSave 服务;还有一部分是由商业银行主导,如乌干达房地产融资银 行的 mcash 服务和印度尼西亚 Sinar 银行的 Sinar Sip 服务。

(五)信贷与征信 

根据 2014 年 GSMA 的调查,截至 2014 年末,全球共有 20 个国家提供移动信贷服务。当 年,全球移动信贷服务数量同比增长 50%,主要途径是 MNOs 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贷款,或 金融机构使用移动渠道扩展信贷网络。

(六)保险 

根据 2014 年 GSMA 的调查,截至 2014 年末,全球共有 30 个国家提供共计 100 种基于数 字货币的移动保险产品,其中 56 种是由 MNOs 主导,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2014 年 6 月, 全球移动保险产品销量超过 1700 万份,年化增长率达到了 263%。其中,寿险占全部保险种类 的 75%,占全部保险售出份数的 88.1%。其余较为常见的险种还包括健康险、意外事故险以及 农业险等。这些保险产品通常都是属于小微保险,投保费用和赔付额度都相对较小,但是覆盖 面十分广阔,能够使大量无法享受到传统保险服务的弱势群体被纳入到保险体系中,化解其生 产生活中面临的各类风险,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数字货币的监管体系

(一)各国监管模式对比

为了确保数字货币市场的规范发展,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均将数字货币市场纳入了监管,主 要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货币发行业”监管模式。该模式将数字货币的发行视为一个 单独的行业,侧重于对数字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 和《支付服务指引》、英国的《电子货币管理条例》、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等。欧洲央 行认为,发行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并且是基于信用经营,具备较强金融业 的特征;欧盟委员会认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数字货币会阻碍创新,故而需要设立专门的 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单独颁发专门的牌照,对其执行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监管。

二是以中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类银行业”监管模式。该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储 蓄性的银行业务,允许且只允许商业银行或存款公司发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包括香港的《多 用途预付卡发行申请指引》、台湾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香港规定, 只有持全牌照的商业银行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存款公司才能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例如八达 通卡的发卡公司就被香港货币当局当作一家特殊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台湾同样禁止商业银行 以外的机构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

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货币服务业”监管模式。该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是非储蓄性的货币 服务业务,既允许金融机构参与,也允许非金融机构参与,侧重于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其相 关政策包括:《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等。美国各州还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

五、政策建议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多措并举推动我国数字货币市场发展,使之成为我国 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推力。

(一)加快法制建设 

首先,数字货币的合法性还有待法律的明文规定予以确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 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代币票券的含义和特征。其次,我国数字货币行业还缺乏规范,监管框 架也有待法律法规的确立,对于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权限等, 都需明确地加以规定。最后,使用数字货币的消费者,其权益目前也缺乏法律法规的保护。这 需要明确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及权利保障的机制,明确发行者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与 责任。

(二)完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数字货币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监管手段有限,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也尚 不完善。传统上,央行重点监管的是金融业中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支付结算系统。由于数字 货币主要是流通于零售业,故而被纳入监管视线相对较晚。尽管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如第三方 支付机构)在我国没有被归为金融机构,但是其同样具有吸收资金、信用经营的特征,在一些 方面应参照金融业进行监管。监管的核心目标应是提升数字货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范和化 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由于我国数字货币相关市场目前尚处于起步期,为了避免抑制创新和 竞争,应注意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避免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此外,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工作在数字货币的背景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未雨绸缪。

(三)出台技术标准 

目前,我国的数字货币还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各种数字货币的使用环境都相对封闭,各 个平台之间难以互联互通,和金融机构的对接也缺乏规范。这既不利于标准化的运作和推广, 也不利于市场化的有效竞争。鉴此,建议加强相关研究,鼓励创新,尽快推动数字货币技术标 准化。以公共交通卡为例,各地分别执行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者二者混 合制定的技术标准,难以实现大规模跨地区的联网通用。即使是采用相同标准的城市,由于公 共交通卡公司具有较强的地方背景,市场化程度不高,往往也不愿意加入全国联网通用。2014 年,交通运输部表示,将推行新的技术标准以争取在 2020 年之前实现全国范围内跨地区的公 共交通卡互联互通。为此,建议各部委加强协调,探索并尽早出台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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