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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琦等:危机期间欧美债务临时性全额担保机制
主要内容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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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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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临时流动性担保计划
法律依据
1991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规定,FDIC必须严格遵循“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不得因对非受保存款及其他债权人提供保障而增加基金损失。同时设定了“系统性风险”例外条款:在极端情形下,如果遵循“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可能会严重危害经济或金融稳定”,那么FDIC可以不受“处置成本最小化”的约束,采取必要措施以降低对经济或金融体系的不利影响。
决策流程
计划实施及退出机制
债务担保计划(DGP)的具体做法
1.机构范围
交易账户担保计划(TAGP)的具体做法
计划实施情况及成效
1.多数机构选择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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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债务担保计划
法律依据
1.禁止性条款
申请与授权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8条(现在为《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8条)赋予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政府救助措施进行管控的职责。成员国在出台或修改政府救助措施之前需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申请,在欧盟委员会批准授权后,成员国的政府救助措施方可生效实施。如果成员国未经欧盟委员会批准授权就实施政府救助措施,那么这类政府救助措施会自动被归类为非法的救助措施,欧盟委员会有权命令成员国撤销救助措施。
欧盟债务担保计划的基本框架
1.基本原则
退出机制
1.债务担保计划的退出背景
实施情况
一是欧盟成员国积极参与。出于危机应对的需要或为了避免使本国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都积极推出各自的债务担保措施。截至2009年底,欧盟委员会共批准了19个成员国提交的债务担保计划。此外,欧盟委员会还批准了很多成员国提交的针对特定机构的担保救助措施。从总量看,欧盟委员会批准的这两类担保额度共计28990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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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债务担保机制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