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涂永红等: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运作和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1
文献综述
2
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和监管机制
功能定位
一是促进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国家信用支持为后盾,为促进本国出口贸易及海外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在2017年结束政策性业务之前,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作为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以促进贸易为主要目标,致力于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稳定动力,协助企业转型和发展。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宏观政策、遵循金融监管要求、适应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促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与普通商业银行相比,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为政策性、长期性、公共性等。

风险管理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将完善的风险指标与定量模型相结合监控信用风险,利用量化模型建立信用评级体系,通过对风险指标设定目标值或目标区间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对于市场风险,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重视运用敏感性分析和衍生品工具,通过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对冲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对于操作风险,大多数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操作风险的容忍度较低,设置了关键的风险指标,识别、分析、评估操作风险,并通过制定内部程序和政策、改进信息技术系统等方法降低操作风险(见表2)。
表2 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情况对比
资金来源
各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方式多样。政府借款、股本注资、债券发行、留存利润和资本公积是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采用的筹资手段。其中,政府借款、股本注资和债券发行是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留存利润和资本公积虽然占比不高,却是各国政策性金融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部分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了一些有特色的筹资方式,如直接使用政府财政拨款、利用各类特别基金、依靠国外合作方或关联方等。美国进出口银行由美国政府全资控股,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市场化筹资手段运用较少,包括政府的借款、政府缴纳的股本、政府拨款、累计利润和向公众发行票据五个渠道。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由德国政府全资控股,资金来源具有市场化特点,分为债务和权益两大类;其中债务类的四种渠道为政府借款、银行借款、客户借款和发行债券,权益类的几种渠道为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股本和各类基金。
保障与补偿机制
发达国家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保障和补偿机制较为完善,这对政策性金融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国政府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保障和补偿措施主要涉及五大方面:一是资本和资金的供给保障,包括政府注资、政府借款、利润分配等;二是专项补贴政策,包括亏损补贴、利息补贴等;三是政府用国家信用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背书,包括发债信用担保、业务风险分担等;四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利息税、所得税、营业税等;五是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提供扶持,间接保障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
美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向进出口银行提供保障和补偿,一是每年固定向进出口银行提供财政预算拨款;二是进出口银行在财政部设有拨款账户,业务一经承诺即可要求财政部拨付信用风险成本估算的补贴款,存入无息的信贷项目账户,业务实际放款后,拨款再由该账户拨入计息的融资账户;三是美国进出口银行每年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金,如果某一年估算的损失增多,增加的部分可以由财政拨款加以覆盖。德国政府对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提供政府信用担保、利润不分配、税收减免和利差拨付等多种保障和补偿措施。
监管机制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和外部环境发展变化,建立和不断完善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以保障其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各国政府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法的相似程度较高。监管目标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促进国际贸易发展,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二是保证金融系统稳定;三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具体监管方法上,多数国家通过严格的审计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来提高机构透明度,强化监管。
各国政府基本上都建立了针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监管指标设置等方面有所差异。英国、法国、巴西等国家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了系统的、较为完善的指标体系;而国家监管指标体系的整体性不强,监管指标分散在相关法律条文中。
各国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情况也存在差异,总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发达国家对两类机构监管的差异化程度更高;第二,在监管目标、绩效指标和监管指标方面的差异性较大,在监管方法上的差异性较小;第三,美国、英国、日本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商业性金融机构更为宽松,德国、法国、巴西、印度、土耳其对两类机构的监管体系较为相近。
3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监管机制
动态调整功能定位
从发达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演变看,政策性金融机构重点目标和功能的阶段性变化非常明显,功能定位的动态调整十分重要。面对目前的国内外形势,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一是将服务科技创新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鼓励将信贷资金向技术领域倾斜,大力支持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对国内企业升级转型的支持力度;既为中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供融资,又为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成立或合资成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提供融资。二是加强对中小企业进出口的支持,特别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中小企业的现代化生产水平和竞争力。三是进一步为中国企业的进出口提供便利。加大力度解决中国出口企业由于收付期限、货币错配等因素带来的现金流缺口。四是支持进出口企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背书人民币交付使用过程中的货币风险。
完善立法,依法经营,依法监管
从法律基础来看,发达国家的监管较为完善,并且上升到了法律层面。我国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尚无单独立法,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管理遵循原银监会2017年11月出台的《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还没有更高层级的成文法依据。一是建议制定法律层面的监管法律,进一步强化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功能、地位,确立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保障制度和监管体系。二是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动态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使中国进出口银行能够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挥自身作用。
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机制
当前国内外环境复杂多变,我国既要保持战略定力,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黑天鹅”事件,这就对执行国家政策意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需要给予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的优惠政策。一是扩大经营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开展股权投资,分享企业的成长性收益。二是丰富保障和补充措施,例如,增加政府拨款或设立专门的平衡基金,对冲、平衡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恶意竞争,确保我国出口商在国际产业链重构中拥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于支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政策性融资服务而产生的损失,由国家财政予以足够的补贴。三是通过法律法规确立保障与补偿机制,使保障与补偿措施常规化、合法化,增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发展稳定性。
探索差异化的监管体系
适时调整、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一是增强监管的差异化程度。在制度制定和实施上考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特点,对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二是在完善监管的同时,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一定的自由度,促进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协调发展,避免过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