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曲凤杰:“一带一路”建设是落实“双循环”重要抓手
1
当前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面临严峻挑战
尽管通过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我国对外开放取得了上述积极成效,但是作为中国首倡的重大国际合作机制和国际区域合作机制的创新探索,“一带一路”建设也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首先,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方面,中美战略竞争常态化,美国联手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印度等力量对“一带一路”进行遏制。比如,“蓝点网络计划”等地缘遏制手段就对我国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构成了较大威胁。2019年11月,美日澳联合发布致力于基础设施项目评价标准建设的“蓝点网络计划”,成为美国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策应全面遏制的又一手段。从标准建立、资金实力、业务领域等角度看,“蓝点网络计划”均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再如,新美国安全中心的报告对我国投资的10个“一带一路”基建项目给予“差评”。美国还专门成立了针对“一带一路”的为发展中国家高质量基础设施提供融资的国际金融公司。未来,不排除西方通过各种形式使沿线国家在与我开展互联互通合作时产生更多顾虑,进一步延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开展合作的进展。
另一方面,受地缘政治、疫情全球扩散、部分国家国内经济政治因素以及国际社会抹黑“一带一路”的“债务陷阱论”“新殖民主义”等错误舆论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营商环境有所恶化,企业海外经营风险有所上升。一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营商环境恶化,使得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加大、动力不足。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很多国家出台新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措施,目标在于促使制造业和供应链回流,因而在不同程度上排斥或限制外国企业。二是各国加速收紧外资安全审查。欧盟委员会2020年3月25日发布《关于外商直接投资(FDI)和资本自由流动、保护欧盟战略性资产收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在新冠肺炎疫情下,针对有可能发生的外国投资者对欧盟战略性资产的收购紧急加以规制。之后,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直接效力的《欧盟外资审查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指南》要求欧盟及成员国加强外资安全审查措施,特别是在公共卫生、制药、医疗或防护设备生产、医学研究、生物技术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水资源分配、航空、量子技术、纳米技术、能源储备、电子芯片等行业被纳入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范围。三是发达国家出于保护内部市场和维护单边主义的目的,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背景甚至利用国有银行资金的企业进入设置障碍。欧盟委员会在2020年6月17日出台的《针对外国补贴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中称:欧盟内部市场要确保所有经营者、消费者都能够从欧盟经济的规模和商业机会中受益。因此,首先要审查和规制政府补贴,如果经调查确认一项并购交易达成是获益于外国政府补贴,造成市场扭曲,审查机关将对该交易采取措施,或剥离部分资产、或罚款、或禁止该并购交易。白皮书表明,欧盟对于不公平竞争的日益担忧并将采取应对措施,以使中国和其他有外国政府支持的公司更难购买欧洲公司的股权。中国企业、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将面临更多、更严格的规制。例如,中国企业投资收购欧盟国家的企业或投标工程项目,从国有银行获得的投资贷款或政策支持,将成为欧盟外资安全审查和反补贴审查的重点。四是在发展中国家市场,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抵制围堵和长臂管辖也将进一步增强。中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面临的国家安全、劳工、汇率、环境等限制或壁垒可能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境外先进技术收购和向境内生产转移面临较大阻力。
其次, “一带一路”作为国际(区域)协调机制本身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
2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政策层面提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国内国际“双循环”既涉及商品的生产、分配、消费、流通的循环畅通,也需要进行要素资源的市场化优化配置,良性互动的“双循环”更需要进一步的深层次改革和更高层次开放。
“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和参与国际大循环的重要抓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仅关系到“一带一路”的前途命运问题,更关系到新发展格局能否尽快形成。在当前“一带一路”面临困境的情况下,提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紧迫。
其中,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则是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和落实“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重要抓手。所谓“一带一路”建设,是通过在更大范围内配置人力、技术、资金等要素,实现更大范围的能源资源配置,利用全球市场实现国际循环与国内循环互动。以此为根基和共建原则,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就是通过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实现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的发展目标。
因此,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过程, 就是推动“一带一路”从“大写意”到“工笔画”的过程,意味着进一步走深走实,其不仅关系到“一带一路”能否持续推进和行稳致远,也关系到“一带一路”能否真正成为全球公共产品,发挥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综上所述,当前重点应在以下几方面继续扩大开放政策、推进创新合作,努力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一,秉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尊重国际通用规则,在推进战略、规划、机制对接的同时,更加强调政策、规则、标准的联通,加强“一带一路”机制化、规则化、多边化建设,提高其机制的集中化和授权化程度、提高其规则和标准的一致化水平以及国际认可度和透明度。
第二,“一带一路”机制和规则不应只是“中国主张”和“中国方案”,而应由中国率先提出,然后按照“协调共商—达成共建—实现共享”的步骤,提高共建国的参与度,提升“一带一路”凝聚力和影响力。
第三,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原则是由基于共同的愿景和项目向基于共同的规则和机制转变,这也是与共建国合作深入持续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第四,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在合作理念上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和环境可持续,更加注重债务可持续,更加注重企业社会责任。
可以说,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是构建我国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保障。只有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一带一路”在我国开放合作中的引领作用;才能有效推动我国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才能为我国营造一个持续稳定地参与国际大循环的良好环境,保障我国经济在资源和要素融汇融通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才能使“一带一路”成为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切实助力解决全球治理赤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