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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实施债转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时间:2016年05月16日 作者: 

不断探索各种方式缓解企业困境,如近期市场热议的债转股等。稳步推进债转股有利于企业、银行、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并且在稳增长、保就业等方面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从国际上看,银行持股是通行的做法,并且在支持企业去杠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上一轮债转股的实施为顺利推动中国银行业化解不良提供了较好的经验。但是,债转股问题的复杂性不容忽视,应在实施过程中妥善处理转股行业选择、合理的监管约束、企业的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调结构、促转型创造缓冲空间

经济下行阶段实施债转股有助于企业去杠杆。受前期刺激政策影响,我国能源、材料、工业、公共事业等行业的杠杆率较高,高债务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在经济下行阶段,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对企业的融资规模进行结构性调整,既保证了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来源,也创新产融结合方式,为企业应对下行经济周期提供资金支持。在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不畅的情况下,也是打通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

债转股有助于银行消化不良,激发经营活力。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速较快,2015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速超过50%。短期内不良过快增长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且不良问题处理不当也会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以债转股等方式推动不良的有效化解,将进一步缓解商业银行的坏账压力,释放更多的金融资源,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此外,目前资本市场处于低位调整,为债转股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

运用市场化手段实施债转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银行在进行债转股的过程中,会对转股行业进行选择,一般遵循市场化原则,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涉及国计民生等相关行业作为转股的首选。为那些经营情况相对较好而暂时出现财务压力的企业及“先进行业”提供金融支持,实际上就是利用市场化手段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此外,通过实施债转股,短期内稳增长、保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将得到有效缓解,为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时间窗口。

国际银行业持有企业股份的六大经验

银行持有企业股份是国际银行业的普遍做法。根据国际银行家协会(IIB)2014年的调查,其38个成员中,除了中国内地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均可在一定程度上持有企业股权,范围包括了美、日、英、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以及俄罗斯、新加坡、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这些国家的银行业在持股比例、股权管理等方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经验值得借鉴:

第一,银行持股对企业去杠杆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持股的方式帮助企业去杠杆已成为国际银行业的普遍做法。例如,20世纪70-80年代,日本银行业曾向马自达公司等经营困难的企业注资;德国银行业也曾增持德国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股份。2015年,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三菱日联金融集团与夏普公司签署了债转股协议,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第二,遵循市场化原则,政府有序推动。银行持股一般遵循市场化原则,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是银行持股的首选。此外,政府在推动银行通过持股的方式帮助企业去杠杆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例如,日本企业再生支援机构(具有官方背景)着力推动日本航空破产重组,并有序推动日本航空将存量债务转为股权,减少经营负担。

第三,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保持适度持股比例。受经济周期、防范风险等因素影响,各国银行业的持股比例均经历了多次调整,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日本银行业持有单一企业股权的比例曾达10%的水平,目前降至5%以下。德国长期以来对银行持有单一公司的股权比例没有明确限制,银行资本金是主要约束。近年来,德国银行业持股比例也呈现下降趋势。1995年,德意志银行持有戴姆勒(后与克莱斯勒合并)公司超过20%的股权,2000年时下降至10%左右,2005年以来下降至5%以下。

第四,针对不同国情设立多种股权管理模式。银行持股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以日、德为代表的直接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内设部门进行管理;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间接管理模式,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三是成立专营机构进行管理,比如在英国,巴克莱、汇丰、劳埃德、渣打等联合成立“中小企业成长基金”,以私募股权基金的形式管理企业股权。

第五,相机治理,灵活退出。银行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企业经营恶化、出现重大亏损等情况下,银行可深度参与,甚至派遣管理人员接管企业。例如,日本住友银行和住友信托除了将马自达公司部分债权转为股权外,还派驻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董事或部门高管。在企业经营好转后,一般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退出对相关企业的持股。

第六,完善相关法律及监管措施,提供制度保障。日、德两国均在制度上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投资企业;美国也不断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持股条件。德国《银行法》、日本《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均对银行业持股的方式、持股比例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为银行业持股提供制度保障。

总体来看,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通常选择直接管理模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银行通常选择间接管理模式。各国银行业多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银行风险承受能力,适度持有企业股权。此外,在银行持股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多方配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关注债转股推进过程中的四大问题

虽然目前债转股的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但部分商业银行已开始探索实施。无论从国际经验来看,还是从上轮债转股的效果来看,债转股的实施都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转股行业的选择、转股企业公司治理、转股后的退出机制等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妥善处理好债转股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一,转股企业的选择标准需进一步明确。科学选择转股企业是顺利实施债转股的前提。转股企业的选择应遵循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愿,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涉及国计民生等相关产业作为首选。建议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重要节点企业、“中国制造2025”等相关企业作为首批试点企业。可将企业对稳增长、保就业等方面的贡献程度作为参考指标,但也要避免出现“大而不倒”的问题。

第二,持股方式有待探索。从国际经验来看,银行持股主要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两种方式。目前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份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且《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行直接持股需计提400%至1250%的风险权重,按此要求实施债转股会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银行间接持股主要以子公司代持为主,但需注意转股定价和子公司经营风险等问题。此外,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成立资管计划也是可行之选,但要处理好转股的定价和投资回报等问题。

第三,持股比例及退出机制需进一步研究。确定适当的持股比例是实现债转股效果的关键,可参考日本经验将银行持有单一企业股份限制在5%以内。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前提下,应对持股商业银行股东的派驻形式、管理职能等方面加以规定,在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上,保证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此外,要科学设定持股期限及退出方式。根据财政部2005年《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抵债股权应自取得日期2年内予以处置。建议根据经济周期的发展阶段、企业经营及资本市场波动情况,适当采取上市、企业回购和向第三方转让等方式逐步退出,其中,采取上市退出的方式可适当延长持股期限,避免造成市场频繁、大幅波动。

第四,监管、相关法律等方面有待突破。目前,银行持股仍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虽然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国务院逐笔审批,但如何提高效率,实现从逐笔审批到批量作业,仍需监管部门给予支持。可酌情放开综合化经营的限制,并通过适当调整股权资产风险权重、资本充足率等相关监管指标的限制,支持商业银行适当参与债转股。

【原文链接】实施债转股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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